如果跟對方本人談判還好
對方已經跟保險公司求償了,那相關事情只能對上保險公司。私下和解可能無望
最好的狀況是自己有保險,找保險公司來談
退而求其次就是找對方過失(超速之類) 但是不實際
所以沒有賠過錢或告人上過法院的紀錄
小弟個人一些感想 提供樓主參考:
1.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是不同的概念
有無刑事責任--->當事人是否提告 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
有無侵權行為 是否賠償財產損失--->依民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
2.所謂的車輛保險應該是有分成強制險及車輛損害險(或是稱全險)
一般規定保強制險-->是為了所謂無辜的第三者而設 給予其補償
所謂全險 如果是指稱車輛損害險部分--->那就是保險公司先理賠給車主 再轉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也就是保險公司先支付修車費用 此一筆費用再向肇事者求償
3.舉例而言
一台進口車車主因未注意前方號誌且在打手機 遇到綠燈突轉黃燈緊急剎車
以致碰撞到在路口前的等待的機車
機車受損 進口車前方保險桿也受損
如果機車車主沒有故意或過失--->是可以向進口車車主請求機車維修費用
進口車車主如果有保全險--->是否可以向保險公司出險請求支付進口車維修費用
要看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另外如果保險公司願意理賠 是否可在理賠後轉向機車車主求償呢?
就是這裡常常會有爭議!~~
機車車主如果毫無故意或過失--->不用怕保險公司提告
修機車只要1萬塊與修進口車車頭要8萬塊---->這是兩回事
不是指說:這樣 機車車主還要賠保險公司7萬塊 不是的!~~~
有無賠償責任--->是需要看當事人是否應負故意或過失的賠償責任而定!~~~~
如果機車車主有受傷--->此時 是可以向進口車車主提出傷害告訴附帶損害賠償加上精神上的損失的!~~~
如果雙方都有過失--->只是法官在判決時衡量雙方應負的責任的審酌比例而已
換句話說:致人受傷與車輛損傷---->這是兩回事 法律上是分開處理的
也正如此 假如真的進口車車主因個人因素 害機車車主受傷
此時 該緊張的是進口車車主才對!~~
因為 他會害怕被告傷害罪+精神上賠償 除了賠錢 還要留下前科紀錄
這個時候 進口車車頭受損反而是小事 頂多在跟機車車主協商時看能否降低賠償金額而已
例如修車頭要8萬塊 而機車車主受傷+機車損害+住院醫藥費+精神上賠償可能開價到30萬元!~~而且還要提告 此時進口車車主會不想和解嗎?
通常的情況就是:進口車車主表達願意和解+賠機車車主一筆錢+進口車自己維修處理
希望機車車主撤回傷害告訴
所以下一次 假如是我 騎機車停在十字路口 等待綠燈
假如遭到汽車碰撞 造成機車受損+身體損害時
汽車車主不和解不認錯賠錢時--->就是向警察機關提出傷害告訴而且尋求調解!~~
以上 僅供參考
1.在當事人雙方都沒有受傷 只有雙方車輛受損的情況下
有兩件事要處理:一件是誰違規要被開交通罰單 另一件就是車輛維修及理賠
至於誰要賠誰多少錢?如何維修?如何鑑價?要負擔比例多寡?那是可以協商的
2.車輛有保車損險 是可以向保險公司尋求理賠
此時債權移轉-->保險公司付了維修費 自然會轉向另一當事人要求賠償
這是指民事上的財產損害請求賠償
另一當事人要不要接受全額賠償--->自己可以考量
不接受 也只是上法院去調解或是將來由法院判決而已
例如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8萬元
我不接受的情況下
保險公司可能向法院提出訴訟 或是聲請調解
將來的結果:也許是打折再打折 或許只剩須負擔一半3~4萬元而已
3.假如當事人一方有受傷的情況---->事情就複雜了
因為這個時候 肇事責任的鑑定及歸屬很重要!~~
這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受傷的一方是可以提出傷害告訴的
至於傷害告訴附帶民事侵權賠償與車輛受損的賠償比例--->是兩回事
撞傷機車車主的是汽車車主 不是保險公司
機車車主要提告的對象--->是汽車車主 與保險公司一點關係都沒有
機車車主除了可以請求醫藥費 還有+車損+精神賠償+工作損失+復健費+看護費等
而且汽車車主不是只有賠錢而已
還可能被判有罪+留下傷害前科紀錄
4.今天的新聞 新竹縣一位小妹妹騎自行車在路邊遭到汽車撞傷雙腳 汽車肇事逃逸
此時小妹妹如果是沒有故意或過失
根本不用負擔對方車輛的損害及維修費
相反的 對方肇事逃逸 除了要被移送偵辦 負擔刑責上責任外
小妹妹這一方 還可以請求對方負擔醫藥費+照護費+復健費+精神上損失
對方不同意賠償
還可以提起民事告訴+假扣押對方的財產(而且如果是弱勢 假扣押擔保金會降低很多 這是法律上為了保護弱勢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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