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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到台北市政府地政處申請網路電子謄本,七日內可退貨嗎?


acks wrote:
同理,我今天第16分鐘才下完軟體,發現那不是我要買的

這樣他不給我退合法?...(恕刪)


這才有消保法19條的誤購問題!

推倒胡 wrote:
軟體的檢視為何必定等於試用?

舉的比較極端的例子,一張付費桌布(我知道現在桌布很多都不用錢,不要挑我毛病了 ),在MARKET上已經有秀出桌布的圖樣,不必安裝也可以知道桌布長啥樣(在我認為已足相當檢視),是否仍要實際安裝才等於提供必要的檢視?


桌布屬於比較簡單的東西,完整資訊就那樣,

下載也不需要15分鐘吧?

今天的點是在於"15分鐘內無法完整檢視的軟體"

這種類型你的意見是?

推倒胡 wrote:
這才有消保法19條的誤購問題!


GOOGLE,誤購超過15分不給退喔~
acks wrote:
請你提出損害證明。

我下載軟體,第16分鐘載完發現下錯,我要退,

請問你損失了什麼?

這哪有損失的問題?

如果是音樂,我提供的是一種服務

如果是遊戲,我提供的是娛樂

這些東西,使用了,他也不會減損,但是你退貨,我也不會回復(重新獲得)財產


跟我賣你一把青菜,你不要了,退給我一把青菜,而我因你的退貨又獲得青菜的財產是不同的!
acks wrote:
同理,我今天第16分鐘才下完軟體,發現那不是我要買的,

這樣他不給我退合法?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他不是從你開始購買才開始計算15分鐘
而是從下載完之後才開始起算!

而我所購買過的軟體,大都有提供試用版!

例如我有買動態桌布~試用期超過七天吧!沒購買的話魚會慢慢死光



VPLAYER,試用版也超過七天,滿意再購買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acks wrote:
GOOGLE,誤購超...(恕刪)


一併回答您上一篇提問我的看法(其實我在別串寫過了)

1)就因為軟體太多,不盡然同一標準(例如15分鐘)皆適用每個軟體,所以就會發生有的已足,有的不足
2)誤購只要不超過7天才回應,皆有消保法19條的適用,但還是要強調與「用不合意」不同
3)他串的問題同樣請教您:假設是網購、也已提供相當檢視(例如我舉的桌布例子)、買受人也無誤購,請問得否主張7天猶豫期?

呵,純討論,大家研究研究。

Lawu wrote:
這哪有損失的問題?

如果是音樂,我提供的是一種服務

如果是遊戲,我提供的是娛樂

這些東西,使用了,他也不會減損,但是你退貨,我也不會回復(重新獲得)財產


跟我賣你一把青菜,你不要了,退給我一把青菜,而我因你的退貨又獲得青菜的財產是不同的!


既然沒損失,那你當然無權要求恢復原狀(賠償?)...


民法第五百六十條
(金錢之損害賠償)

六、如不能查明損害之準確價值,則法院須在其認為證實之損害範圍內按衡平原則作出判定。

既然沒減損,當然沒損害問題,請你證實你有任何損害...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他不是從你開始購買才開始計算15分鐘
而是從下載完之後才開始起算!

而我所購買過的軟體,大都有提供試用版!

例如我有買動態桌布~試用期超過七天吧!沒購買的話魚會慢慢死光


你也說了"大都有試用版"所以你也贊成沒有的可以退不是嗎?

acks wrote:
你也說了"大都有試用版"所以你也贊成沒有的可以退不是嗎?...(恕刪)


這句話我還是要拿上面那個桌布的例子反駁一下...

如果是那種產品,是否必須提供試用版才叫能夠完整檢視?

(好啦,我知道桌布很多都不用錢,不要再挑我毛病了)
acks wrote:
既然沒損失,那你當然無權要求恢復原狀(賠償?)...


民法第五百六十條
(金錢之損害賠償)

六、如不能查明損害之準確價值,則法院須在其認為證實之損害範圍內按衡平原則作出判定。

既然沒減損,當然沒損害問題,請你證實你有任何損害...

損害賠償,是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就拿剛剛舉的例子,按摩


服務不好,你不爽了~要退貨這是另一個問題

但是,我服務很好,但遇到奧客,他說要退貨
這有損害賠償的問題嗎?也沒有對吧!
請問要怎麼回復原狀?不能吧!那就賠錢囉!
acks wrote:
你也說了"大都有試用版"所以你也贊成沒有的可以退不是嗎?

即使沒有試用版
一樣不能退!

這又回到剛剛的問題了!請問你去實體商店買一個CD,即使你不滿意,可以退嗎?
不能!為啥有這種不同?
因為消保法過時了!跟不上時代,已經欠缺法明確性!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acks wrote:
既然沒損失,那你當然...

六、如不能查明損害之準確價值,則法院須在其認為證實之損害範圍內按衡平原則作出判定。

(恕刪)


使用者刪除軟體(反還原狀),不代表販售者無損失

智財權的計價觀點不是這樣算

如果照你的說法,侵權根本沒有損失,電影看過了也不用付錢,因為我並無帶走任何實體物品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消費者保護法裡對所謂"企業經營者"已有明文定義…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要硬坳"政府機關"也可以歸類成所謂的"企業經營者"也不是不行啦…

只是有沒有說服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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