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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客最高級..

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幾日內更換新品(例如3天)
若不願意更換新品,本人催告解約,幾日後(例如七天)若無回應,本人依法行使解除權..

通常店家收完存證信函都會理...(因為事情很小,通常也不想跑法院,大家搓一搓就沒事了)

若店家這麼硬,就起訴請求解約回復原狀,因為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以下,會送強制調解,依你的情況,對方會被調解庭"曉以大義",之後馬上就會解決了

若該店家真不怕死,進入訴訟程序,也會馬上被KO掉,所以不用擔心...






另外雖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過可以透過民法366去特約免除掉,所以你的契約有沒有免除掉不一定..
另一方面,縱然免除掉了,依照消保法11.12條的規定,其實店家不一定站得住腳..(也就是那些契約條款跟放屁沒兩樣,你不用去在意)


至於其他的"商業習慣",啥送回廠檢修之類的,關消費者屁事?有明文立法嗎?沒有的話理它幹嘛?
廠商若是不服就趕快去叫"利委"幫忙修法...
恕刪恕刪恕刪恕刪恕刪恕刪恕刪恕刪恕刪恕刪恕刪恕刪恕刪恕刪恕刪恕刪恕刪恕刪恕刪
單身有單身的快樂~~~但是有機會還是想找個伴阿
這讓我想到多年以前還在通訊行的時候,有一位小姐下午來跟我買一隻多普達的智慧型手機,說要送她男友當生日禮物,結果晚上就來說要退貨,理由是她男友劈腿被她抓到,她不爽送了,我跟她說手機沒壞不能退,結果不知道是不是把氣出在我身上,像個瘋婆子大吼大叫說消基法規定消費者7天買任何東西都可以無償退貨......最後當然是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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