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願意更換新品,本人催告解約,幾日後(例如七天)若無回應,本人依法行使解除權..
通常店家收完存證信函都會理...(因為事情很小,通常也不想跑法院,大家搓一搓就沒事了)
若店家這麼硬,就起訴請求解約回復原狀,因為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以下,會送強制調解,依你的情況,對方會被調解庭"曉以大義",之後馬上就會解決了
若該店家真不怕死,進入訴訟程序,也會馬上被KO掉,所以不用擔心...
另外雖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過可以透過民法366去特約免除掉,所以你的契約有沒有免除掉不一定..
另一方面,縱然免除掉了,依照消保法11.12條的規定,其實店家不一定站得住腳..(也就是那些契約條款跟放屁沒兩樣,你不用去在意)
至於其他的"商業習慣",啥送回廠檢修之類的,關消費者屁事?有明文立法嗎?沒有的話理它幹嘛?
廠商若是不服就趕快去叫"利委"幫忙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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