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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觸]現在的法官和檢察官(嗯嗯~用詞不當修改一下)

正當防衛的時機不嚴格一點很容易被濫用...比如說一個女生A被歹徒B拿刀脅迫性侵害,再被性侵害的時候,情急之下,踹了他的蛋蛋...B再地上痛苦的時候,再拿起B掉在地上的刀刺了他一刀...這時候踹蛋蛋就可以算是正當防衛,但是後面那一刀,雖然A還沒脫離繼續倍性侵害的危險,但是侵害的那個點已經過去了..就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了...因為A可以選擇別種方法....

所以你說的那個案子,很有可能鄰居是繼續在追打的..這樣也是防衛過當...不過可以減輕其刑..
建議樓主在收到支付命令後,如真的沒欠錢,儘速在20日內向法院遞狀異議以保權利。異議後,如果對方有繳訴訟費用,就等通知起訴,到時對方的主張是否有理由,自有法庭去針對雙方的証據做審查~

至於任何案情的討論,因為並未就雙方証據都有看過,只是聽單方面之詞,所以無法明確的評論。在法庭上講求是證據,而非情感~
ps:所以有時看部份媒體濫用第四權主導辦案,影響社會人心及認知,就覺得有點xxx,試想云云大眾,在未看過所有的証據下,僅憑謀體選擇性展現部份証據來做憑斷,是否得宜~~

至於樓主說的出國一個月,沒收到支付命令云云~~。支付命令期間是要於收到起算。
真心建議您多了解法律小常識,對您有益無害,而不是以您為自我為中心的立場,設定假設題,並說這樣xxx所以不方便,但那是您以自我的立場想的不方便,以整體社會而言,並非無益。督促程序對雙方無爭議的事件可以減少訟累。 對有疑義的案件則可不附理由異議進入訴訟程序,實質審查雙方主張~

ps:突然想到如果對方明知無債權存在?仍以此方式取得執行名義,那是否有構成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

dreamivy wrote:
今天會問這個問題,是...(恕刪)


你罵法官罵的真的有點莫名其妙了(更別提跟這件事完全無關的檢察官了),支付命令法律本來就只賦予法院形式審查的權利, 法院僅能就債權人提出的聲請就書面審查,麻煩請參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二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法官最重要的本分應該是要先遵循法令規範吧, 法官也不是像你想像的想怎樣辦案就怎樣辦好嗎
vane wrote:
為何不是請A君提出B君向其借貸的證據?沒做過的事要如何提出證據?!...(恕刪)


對啊~為何不是A君提出B君向他借貸的證據呢?
沒錯,沒事不可能有匯款單,一定有其理由,例如生意往來.贈與.借款等等,
據我所知,A君是B君的小孩,A君5年前離婚後搬回家住,當初是說這筆錢是當作"房租"~
即使A君這樣說,但是B君身為父母親,有可能真的打一份房屋租賃書嗎?
A君當初有這份心給這筆錢,我想B君只是把它當作A君的孝心,而不是真的把這筆錢當作房屋租金,
事隔5年,A君和B君因故鬧翻,來演出這場戲碼,您想,B君能提出什麼證據?
難道因為B君提不出證據,就該罰這筆錢嗎?
那為什麼不是說A君並無借據,所以這場官司不成立?

不要說這個案件,今天如果主角換成是您,
您一直以來都是過著很平靜的生活,有人拿你沒做過的事這樣惡搞你,你心裡會爽嗎?
這樣不算是浪費社會成本嗎?


如果說這件事在法官那邊可以先做簡單判斷,然後再來決定是否要發傳票,
這樣一方面可以不要讓無辜的人跑法院浪費時間,
一方面法官也不用把時間浪費在這上面,可以去審理更多的案子,
一方面可以減少各方面的成本,這樣不是很好?
我只是想知道,這件事如果A君敗訴,是否會受到什麼懲罰??
畢竟匯款單這種東西是隨處可得,如果只有看到有匯款單,就可以發布支付命令,
來讓對方花時間跑法院,最後若判無罪,那告訴人有罪嗎?如果沒罪,
那我可以拿很多匯款單,去申請支付命令,去惡搞那些我曾經匯款過的人,
反正最後他們沒事,我也沒事,累的人是法官而已~
我對這件事覺得不合理的地方是這邊~


運氣才是王道啊!
dreamivy wrote:
對啊~為何不是A君提...(恕刪)


A提的証據就是他匯款給您,匯款單就是A提出的証據~~現在只有A單方面提出証據,沒有您的異議,法院如何知道這筆匯款單不是借貸匯款?

民事訴訟依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有如立於天平的中央,需要原、被告雙方提出証據後,由法院的審判,並不如刑事案件主動調查~。即使是刑事案件,也需傳喚被告出庭了解兩造說法~那有辦法單一方的說法,要求法院要能「簡單判斷」,判斷原告說謊、無理由~~

唉~,看完樓主再次的回覆,還是覺得您只是一廂情願的用您的立場在想事情~
如果真有您所謂的有人害您,那是要怪那個人害您浪費時間,浪費社會成本,法院不經由被告的反駁、異議,又如何得知誰有理、誰無理~~

而您只是單純的說:法官那邊可以先做簡單判斷,然後再來決定是否要發傳票~~如果真可簡單的判斷,我看如果法院判您不利,您還是會叫囂,只能不要打擾您才是好法院。

可惜了MOBILE上不少大大給您專業的建議,法院是講求証據、法律保障的是懂得爭取自已權益的人~~

dreamivy wrote:
對啊~為何不是A君提...(恕刪)


首先我相信A君提出的匯款證明帳號一定是B君的,因為這個可以查證,絕不是說隨便一張匯款單就可以亂告人的。

再來,A君先一步申請支付命令,老實說這種東西沒什麼了不起,不難申請,更何況A君手上確實有證據。B君在事先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到支付命令,一般人心情當然很壞,不過也沒什麼,在期限內跑一趟法院說有異議就可以暫時不必支付了。

就樓主所敘述雙方應該尚未上法庭,僅是公文往來而已。因此,接下來要做的要不就是與對方協調和解,再不然就是打算撕破臉對簿公堂,那可要好好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證明當初並沒有借貸行為。

法律就是這樣玩的,只能說當初B君交友不慎,雖然生氣也只能認了。再說一次,好好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是上上策,情緒上的反應對自己是一點用也沒有的。
乃至有虚空,以及眾生住,願吾住世間,盡除眾生苦。
我想法官不是神
他無法在你拿一張匯款單來的時候就能判斷出什麼
所以才需要開庭審理聽取兩造的意見

至於被告就要花時間精力去開庭準備等等
這是法治社會建立司法制度大家不得不配合的地方
否則單憑一造之詞如何得出正確的判決
也許有一天你也會告人
這時你會不會覺得你浪費被告的時間呢

不過訴訟程序上還有很技術性的舉證制度
通常告人的一方就是需負舉證責任的一方
舉證是很難的
不是像大家說怎樣怎樣就一定推出怎樣這麼簡單

另外
使用法院是要付費的
這也算是亂告需付出的代價之一吧
想請教: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條件為何?依樓主所言,A僅提出匯款給B的匯款單,並聲稱B向其借款15萬元,法院便受理此案了。假設:甲拿著驗傷單並聲稱是乙毆傷他,那法院是否也會受理甲的申請案? 謝謝!
行路難,難重陳。行路難,難於山,險於水。行路難,不在水,不在山,只在人情反覆間。
vane wrote:
想請教:法院受理此類...(恕刪)


第一次寫一堆,送出後竟然說未滿15字 只能再重寫一次


法院一定要受理~,訴訟也是人民的權利,法院並不能因人的不同而決定受理或不受理。
只是受理後就會依您是提出民事或刑事的訴訟,而分別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的程序來審理。

民事方面依您的例子,一般是甲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這時由甲(原告)向法院遞起訴狀並繳完裁判費後,法院就會向乙(被告)寄發甲的起訴狀,並通知甲、乙擇期開庭(可能有準備程序等這邊就不多說)~
開庭當天如果甲、乙均出庭,法院就會根據雙方提出的答辯、証據加以審酌(可能會開很多庭),當雙方都無新事證提出時,最後就會擇期判決。看是甲勝訴或敗訴~不管是誰勝訴或敗訴,受不利益判決的一方,可再提起上訴~~

如果是提刑事傷害罪的告訴或自訴,就依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審理~
只是如果明知對方無罪而故意提出刑事訴訟,想讓對方受刑事的懲罰,有可能有被反告誣告罪的相關問題~





kuochih0121 wrote:
第一次寫一堆,送...(恕刪)


了解!謝謝您費言費時的解說~
行路難,難重陳。行路難,難於山,險於水。行路難,不在水,不在山,只在人情反覆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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