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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追訴期是以犯罪日起算?還是知其犯罪起算?


wolf3wolf3 wrote:
制定追訴期原因......(恕刪)



法律的制定,我想都有其考量因素,這就不是我這法律所知有限的小市民能理解的....

只是我覺得,如果法律的制定當中有把像這些所謂良心譴責,躲躲藏藏等等...這樣的因素考量進去的話,那我就覺得這法律真是太善良了一點...

我覺得良心譴責,那是對自己所作行為的反省(如果良心還在的話),但多的是一犯再犯的人,對這些人來說,根本就不在乎...什麼是良心?如果有,會一犯再犯嗎?所以~良心譴責,剛好而已...

躲躲藏藏,那也是自己的選擇,這不是法律給他的懲罰,規定他要躲躲藏藏,不得光明正大見人...這反而是為了不想接受法律的懲罰,而選擇這種躲藏的日子,所以~躲躲藏藏,見不得光,剛好而已...

抱歉~沒有針對您的意思,我知道您是在幫我解釋追訴期制定的原因...我只是覺得,在我看來,這些所謂的良心譴責,躲躲藏藏的懲罰只是剛好而已,如果這算是懲罰的話...但是該給被害人及家屬的交待在哪裏?不能只是用對自己的懲罰來做為對被害人及家屬的交待吧...

我這樣想法會算太狠嗎?不會吧?我想也是剛好而已...



bigmouw wrote:
律師的法律素養會比檢察官差

我就不相信


沒錯!!我也這麼認為!!!









話說有一天有一個人跑去找律師,說他要告某個人...

律師說針對這個法律問題有甲.乙.丙三說,若採甲說,被告應該會無罪

若採乙說,被告可能有罪,若採丙說,被告鐵定有罪....

律師講解完後...看了當事人一眼..
當事人右手比了一個"7"..

(律師心想這就是一般價碼..還偏低...)
律師緩緩的說:可惜,一般法院都是採甲說,不過我還是可以幫幫你...

當事人聽完,左手也舉起來比了個"7"

(律師心想,喵滴咧,沒想到家底這麼厚,才一審就掏77萬,老子打到三審也才收40左右...)
律師此時眼框泛紅,淚珠已開始打轉...
律師有些激動的道:被告太該死了,你放心,"正義"一定是屬於你的,讓我助你一臂之力吧!乙說畢竟還是有法院曾經出現過的...

當事人搖搖頭說:我只有兩隻手,我願付的酬金是"777"...
(律師內心一驚!竟然有本事搞到"777"?bingo!!!....看樣子當事人來頭不小!!一定要好好服務一下!)
律師雙手猛力朝辦公桌拍下去,整個人彈跳起來大吼道:
被告十惡不赦,若不去死死,天下豈有公道可言?您放心,就算我拼掉這條老命!我也不會讓被告逍遙法外!!
別說丙說,就算丁說.戊說.我都變得出來!!!放心好了,我一定把被告往死裡整!!!

當事人滿意的點了點頭,隨後意氣風發的走出事務所...




wolf3wolf3 wrote:
制定追訴期原因......(恕刪)


我倒覺得這一條是為權貴設計的~~~~

一般老百姓很少可以躲躲藏藏超過二十年的....

可是那些高官跟大老闆就可以在國外爽了

不回來台灣也沒有差...

沒看到陳由豪跟黃芳彥一副爽樣嗎????
m531215 wrote:
當年空作部司令陳肇敏違法指示反情報隊辦案,以及反情報隊軍官刑求逼供江國慶劣行,檢方雖認定凌虐江的軍官涉犯強制、恐嚇等罪,但因追訴時效逾期及證據不足,9人全部不起訴。

問題一、法律追訴時效到底是應該以當初槍斃江國慶日起算呢??
還是以特偵組偵辦後知悉犯有"強制、恐嚇等罪"行為日起算??

問題二、犯罪行為後,若發現新事證時,是不是可以重新(追加)起訴呢??
許榮洲自白認罪後,應否視為發現該案有刑求行為的新事證呢??

問題三、該9名官員終身俸支領,當法律無法追訴時,
是不是得以監察院彈劾或行政罰法裁罰予以取消??

請01板上法律神魔、大德、提供意見
說不定可以幫江媽媽討回一點公道...(恕刪)


再還沒有 認為是冤獄前

那些刑求的 還自認為是柯南不是嗎 ???

如果是

那樓上說 犯罪行為起 ,

追訴期 應該是 此案等 被監院彈劾後
而且開始被辦
被判刑後才開始算 ..

監院沒查前
法院沒判前, 們一干人不算犯罪阿
何來追訴時效超過之說 ????????????



m531215 wrote:
當年空作部司令陳肇敏...(恕刪)

一人得道.雞犬升天
明明是軍人違犯軍法的案件, 卻故意以民法刑法的超過追訴期解套. 真是 [官字兩個口, 知法玩法, 唬濫不犯法] 的最佳示範.

軍法案件可沒有 [超過追訴期] 這種解套方法! 如果煎茶院講的 [軍法案件超過追訴期] 就不能起訴是真的, 那麼比江國慶冤案更早發生的 [林毅夫叛逃案, 張憲義叛逃案.....] 統統可以根據煎茶院的結論不予起訴. 那麼煎茶院怎麼不敢叫國防部撤銷對林毅夫/張憲義的通緝 !? 監察院的功能真的只剩下煎茶泡咖啡, 純聊天不管事, 坐看報紙等下班, 不然就是無所事事, 白領終身俸.....而已.

P.S. 看看官字為什麼有兩個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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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認定這是一叛逃案件。中華民國國防部高等法院檢察署2002年11月18日發佈新聞,宣布調查完畢林正誼(法律書面上以當時的名字為準)在1979年叛逃案,並在11月15日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投敵罪發布對林正誼的通緝令。主任檢察官表示,林正誼屬「行為繼續犯」,因為投敵行為未終止,所以追訴時效未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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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棟樓有點歪了~~~不過還是來說一下好了

版主的問題,已有人答覆就不再說明。

為什麼要有追訴權時效,先參見這篇"追訴權時效修正,想逃刑責更難了!",作者為一檢察官,文中"立法用意是讓追訴權的行使,給予一定時間的限制,一定時間經過後的犯罪行為,就不予追訴,是屬於消滅時效的一種。這種制度的立法理由,無非是犯罪與裁判的時間,如果相隔過久,主要證據早已滅失,導致蒐證困難,認定犯罪事實不易,無法得到正確的裁判。另外的原因是人犯經過長期間的逃亡,所受的心身痛苦,已足抵償應受的刑罰制裁,而且在長期間的逃避追訴,不再為惡,也已經達到刑罰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沒有再去追訴那些為時已久的犯罪事實的必要。"紅字部分才是最大因素
以各位提的例子,若是在該案中,有大官欺小官,小官強押士官去辦,這種可能性也不是沒有,我們不是常聽見一詞"破案壓力"嗎?事隔多年要如何認定是否有這種可能?若有,當然也全部都有罪,只是如何依照情節輕重判刑。
所以關於這點,除非修法,否則目前尚無法可行。對岸法律中有一條"經過二十年也不再追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也就是說如果真的罪大惡極,或是證據尚且完整,得以依法公正客觀審判時,該判還是要判。(個人觀念,勿砲我)否則像是一堆流亡海外的,就算再三十年四十年,我也不覺得他們有任何後悔及悔改之心,更別提還"心身痛苦"咧。

在此案中受害人是受刑求屈打成招冤枉而被處死,相關人士是涉及"強制、恐嚇、傷害等"罪嫌,此等本刑較輕的犯罪,追溯期比較不長。執行死刑的是"國家",所以只能用"國賠"了。不過這些人就算逃過司法的制裁,希望他們還是站出來,好好正式的向受害家屬及社會大眾道歉,也促進司法機關趕快修法,每次看到那些抱著大筆鈔票躲在海外的過爽日子的人上新聞,心理就是XXX,趕快想辦法把他們引渡回來吧。
明明是軍人違犯軍法的案件, 卻故意以民法刑法的超過追訴期解套

=> 如果那些人那時是軍人
就應該 使用軍法

不管你有沒退伍

所謂的法律有以下幾種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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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保障活人的權益, 死人是沒有任何權益可以保障的.
法律只保障高官的權益, 小兵是沒有任何權益可以保障的.
法律只任憑當權者解釋, 平民百姓是沒有任何質疑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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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涉及冤案, 依法處理之後得出以下奇妙的結果: 無辜的江國慶槍斃, 指示栽贓快速辦案的陳肇敏免責, 刑求逼供的空軍高官加官晉爵也無罪免責, 實際做案的許榮洲有期徒刑二十年. 監察院則是拿現行民法條款解釋二十年前軍法案件.

至於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同罪同罰] 的基本原則 !? 嗯, 大概是印刷廠排版有誤, 忘記印在本案法官檢察官的法律課本上了. 最後事情鬧大了, 大老就會出面講出: [我也是看報紙才知道!] 企圖平息眾怒. 法律還真的是只為權貴服務. 也無怪乎法律遭到民眾蔑視.

BSA wrote:
軍法案件可沒有 [超過追訴期] 這種解套方法! 如果煎茶院講的 [軍法案件超過追訴期] 就不能起訴是真的, 那麼比江國慶冤案更早發生的 [林毅夫叛逃案, 張憲義叛逃案.....] 統統可以根據煎茶院的結論不予起訴. 那麼煎茶院怎麼不敢叫國防部撤銷對林毅夫/張憲義的通緝 !?


軍法是刑法的特別法
軍法沒規定的事情比照刑法規定
刑法就是那樣規定
軍法沒特別規定,那就是比照刑法規定
到底懂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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