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LDS wrote:
有告知
買江寅、呂春美應穿著救生衣,故被告等3人確實已盡前
述之注意義務而無何過失
Dr.LDS wrote:
除十分急迫情況須即離
開之情況外,必須告知受災者有何救生器材、裝備可以
使用,並勸導或教導受災者正確使用該器材裝備
Dr.LDS wrote:
被告3人撤離買江寅、呂春美時,或因洪水增漲
迅速而亟欲離開現場,或因預期航程不遠而有輕忽,然救生
艇上既已準備有救生衣可資使用,卻未確實勸導、教示該2
人穿著救生衣即行離去,此一疏失已有注意義務之違反,應
認為有過失
第一段是被告認為自己無過失的理由,他們認為有告知了,但是法官認為做的不夠.
簡單講就是法官覺得狀況不夠危急啦,應該要慢條斯理導受災者正確使用該器材裝備才沒有”注意義務之違反”,所以有過失.
我們來注意這些紅字,在引言第三段,法官既然認定被告有可能是處於”急迫須即離開之情況下”(也可能是因預期航程不遠而有輕忽,他兩種可能都不能排除),依照引言第二段,盡告知勸導教導的義務在這情況下是可以免除的,為什麼最後又說應認為有過失??
jedijack wrote:
判決書看了沒??
我看了,我也有同樣的疑問,有這麼天真可愛的法官麼?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