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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消救人反被告 判刑確定4各月

無敵娘娘槍 wrote:
雖然大家一定會覺得怎能拿義消和遊艇業者相比較,但請仔細思考,兩者差在哪?
客觀上都是導致死亡的發生,只不過一個有賺錢一個沒賺錢,所已有賺錢的才罰沒賺錢的就不罰了?

客觀上的情況都是,你知不知道不穿救生衣會死人?你是不是連救生衣提供的"短暫時間"都沒有,也就是你是不是完全欠缺提供救生衣的可能性(例如雖然水勢湍急,但上了救生艇還是有時間讓人穿救生衣)?

結論都是你的行為導致了死亡結果,或許有人會覺得如果我不救這些人,這些人之後也會死,所以不可以怪我.但是具體的死亡結果卻因為你去救這些人而沒給他們救生衣而提早發生了,也就是說你的"行為"讓這些人"早死"了,所以你必須對"早死"的結果負責.
這就好像有個人跑去殺人,兇手抗辯說,就算我不去殺這個人,這個人活到100歲時也是會死,既然這人都會死,所以我"提早"讓他死沒關係...這說法合理嗎?


這有點… 牛頭不對馬嘴

除了收錢外
坐遊艇前在岸上,遊艇公司一定會要你簽類似免責的一份東西
救難時,哪有那美國時間啊?
都能翻船了,那水流當他能泡湖咖啡招待受害者,跟他們說:「要穿救生衣喔,不穿的話請在切絕書上籤名,表示是您的決定…」嗎?
太誇張了吧?


我要殺人,是有負面動機的
我要救人,是正面動機
預謀殺人跟過失殺人根本是兩回事
拿這來比較,傷了多少人的心?
就像是…
您現在舉這例子,是無心讓人難過
但如果有人說您是故意舉這種暗中罵人、說別人救人主旨其實是要害死人… 這樣扭曲您原本的動機
您會開心嗎? 您會信服嗎?

也許您的論點跟法官接近
但相信您舉的例子還有很多盲點以及與現實不符之處,實之不妥
小小指正,盼兄臺末生氣
見諒、見諒

aloha wrote:
好人當然不可以做,照你這麼說,好人只要有什麼錯失,馬上變成濫好人
那我那麼辛苦幫你幹什麼?
只有聖人才可以救人,其他人麻煩有多遠閃多遠,不然出事就是你的錯。


"好人難當"這句話大家應該聽過吧?這句話絕對不是隨便說說的...

"行為"是用純客觀標準進行評價,"有"或者是"沒有",一翻兩瞪眼,"任何人"的行為都是一致性標準

為了錢殺人是殺人
為了小三殺人是殺人
為了報仇而殺人是殺人
因家暴受不了而殺人是殺人
被強暴而去殺了加害人也還是殺人
"行為"都是殺人,"好人"會殺人"壞人"也會殺人..

在"行為"被評價完之後,才會因人而異的去考量行為人的"個人"因素
"某個行為"有做就是有做;沒做就是沒做,其他的個別要素是另外考量的,所以刑度也不一樣...

好人做了"稍有錯失的行為",不會妨害該人仍是個"好人",但也不會改變他仍然是做了一個"有錯失的行為"的事實.
然而,如果是"好人"就可以不去理會其"錯失行為",那麼幾乎就不可能有"過失犯"這種東西了...

而最悲慘的事實是,如果你不去做某個行為,你百分之百不會發生"錯失",但如果你做了,發生"錯失"的機率就絕對不會是"零"了...


aloha wrote:
判贏了馬上追加600萬


站在人性與理性的立場,一般正常人在正常情況下,原告都會想能多拿就多拿,被告則是能不給就不給...
原告勝訴就叫"感謝司法,還我公道";
被告敗訴就叫"司法不公,迫害人權".


aloha wrote:
那些義消可能一輩子都還不起


贏了,不見得拿的到錢,根據以往經驗,除非對方願意乖乖掏錢(大部分是走民事和解),不然總是只能得到"債權憑證",對很多人來講如同廢紙.....


aloha wrote:
好人只要有什麼錯失,馬上變成濫好人


無敵娘娘槍 wrote:
"好人難當"這句話大...(恕刪)


誠心請問你是不是讀法律的?
有條理的感覺但是不是正確的? 一點 Common sense 都沒有。
你去讀法律應該有前途。

你有沒有聽過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無敵娘娘槍 wrote:
"債權憑證",對很多人來講如同廢紙.....(恕刪)

誰跟你說的,只有我有這個東西,我可以申請抵押你的財產,抵押你的薪水,搞臭你的名聲。
難道大部分人都可以脫產,跟自己開公司嗎,還是躺著就有錢花?

無敵娘娘槍 wrote:
站在人性與理性的立場.....(恕刪)


站在人性與理性的立場,那個原告就是個忘恩負義的人,人家為了幫忙救你父母搞得自己都快要淹死,還被你告上法院。


無敵娘娘槍 wrote:
被強暴而去殺了加害人也還是殺人.....(恕刪)


你有沒有搞錯,這跟這個案例有什麼一樣?
請不要牛頭不對馬嘴。


sanoko wrote:
救難時,哪有那美國時間啊?
都能翻船了,那水流當他能泡湖咖啡招待受害者,跟他們說:「要穿救生衣喔,不穿的話請在切絕書上籤名,表示是您的決定…」嗎?
太誇張了吧?


我個人的看法是,那時水雖然也已經淹起來了,但並不是瞬間就可以把人衝走的情況,因為若是瞬間會被沖走,則該救生艇根本過不去,而上了救生艇後,救難人員很有可能情急而忘了告知把救生衣穿上.而在划往岸上的過程中,該受害者落水而溺斃.
也就是說,當時救難人員是有機會把救生衣扔給他們叫他們趕快穿上的,而若當時果真這麼做,縱然落水,也不會溺斃.

sanoko wrote:
我要殺人,是有負面動機的
我要救人,是正面動機
預謀殺人跟過失殺人根本是兩回事


前者是"我明知道會死人,我還是要做,因為正合我意",這是故意殺人的範疇;
後者是"我根本不想殺人,但是我知道如果我做了某些事或者不做某些事,可能會死人,但我疏忽了,這是過失的問題.
你知不知道沒穿救生衣會死人?你想不想要死人?
"知道"也"想要"屬於故意殺人;
"知道"但"不想要"屬於過失致死.


sanoko wrote:
救人主旨其實是要害死人


個人絕對沒這個意思.
只不過雖然深表同情,但如果確實滿足了"過失的要件",該行為確實會是一個"過失行為"...
也就是說,他們的人格是值得欽佩的,但一碼歸一碼...他們的行為終究會被評價是一個過失行為...

aloha wrote:
只有我有這個東西,我可以申請抵押你的財產,抵押你的薪水,搞臭你的名聲。


先請律師花律師費(如果這時你要先假扣押你要先繳三分之一,你要假處分要繳全額,隨隨便便上百萬就留在提存所了),再繳法院規費,之後勝訴調所得財產資料(但有時間落差,所以看起來有財產,但可能已經是空殼了),之後再繳執行費,最後"執行無著",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整個流程下來就是耗時傷心外加荷包大失血...

aloha wrote: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很抱歉,雖然聽過,但奉行"自私自利"的人似乎比較多一些...
如果大家都能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麼,我個人也很高興...
可惜,現實恐怕有些困難...


aloha wrote:
這個案例有什麼一樣?


強調"客觀的行為是否存在"和"個人的主觀動機"是兩個層面.


aloha wrote:
站在人性與理性的立場,那個原告就是個忘恩負義的人,人家為了幫忙救你父母搞得自己都快要淹死,還被你告上法院。


雖然確實令人感到不平,但卻無濟於事..如果真想改變情況..建議修法..
在刑法總則加訂帝王條款"凡構成要件該當而其本意良善者,無罪"
我想如此一來就能解決目前這個問題,台灣也能增加國際能見度,一舉兩得...

無敵娘娘槍 wrote:
我個人的看法是,那時水雖然也已經淹起來了,但並不是瞬間就可以把人衝走的情況,因為若是瞬間會被沖走,則該救生艇根本過不去,而上了救生艇後,救難人員很有可能情急而忘了告知把救生衣穿上.而在划往岸上的過程中,該受害者落水而溺斃.
也就是說,當時救難人員是有機會把救生衣扔給他們叫他們趕快穿上的,而若當時果真這麼做,縱然落水,也不會溺斃....(恕刪)


請問有証據嗎?
winsonatmob wrote:
請問有証據嗎?


沒看到判決全文,所以無法確定,是個人推測意見而已.

因為這類案件法官應該都會去現場勘查,並且一定調許多物證和人證,並且一定是希望"無法穿救生衣"是無法避免的情況,好令當事人無罪,不然不可能只判四個月還給緩刑(不然你去查查業務過失致死的判決通常都判多少刑度就可略知一二了),這說明法官心證已經明顯偏移,也就是說,法官希望被告無罪,但他手中的證據恐怕只有被告的證詞是對被告有利的,而他找不出其他更有利的物證和人證了.而亡者家屬"盯著"在看,無論如何都必須找到更強而有力的證據,否則縱然判無罪,對方家屬也一定會要上訴,到了二審恐怕也翻盤.
原來以後看見有人溺水,載浮載沉時,第一件事情先不要忙著救他,丟救生圈也算救!
切記!第一時間要先丟切結書跟筆給溺水的人,
等他簽完名字後還要叫他拿出身分證確認簽名是本人無誤後再行救援。
"前"救難人員以後心血來潮想救人時記得要先自保啊,
"人命關天救人第一"現在的順序要往後排一下啊~~~~

還有,去火場救人,被救的人要穿甚麼衣啊先說一下,
免得到時候有甚麼閃失又要被告!
被煙嗆暈的人絕對不能救,按照常理暈倒的人是無法簽切結書的。

米思特 wrote:
業務過失無法舉證罹難...(恕刪)


難怪現在路邊有事發生都沒人敢去碰,都當做沒看到,能繞路就繞路....

真讓人心灰意冷


下回在現場記得出個聲"來個會的人吧"......


救人之前
要先讓被救者先簽
免責書
我覺得還不太夠
誰知道被救者的子女會不會反咬一口
說是被逼得

所以要請法官到場與子女到場之後
還有一大堆民眾到場之後
有人證了
才下去救才是正確的
順便錄影機要帶著
問一下被救者的意願
免得說不想被救

拉一把
還說我們未經同意觸碰身體
會不會告性騷擾
這個也要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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