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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補假拆成2分鐘後,更猛的放假方式!!原來週休二日是無比快樂的事

那我願意每天晚兩分鐘下班讓我多領幾天的薪水!!!
老闆願意嗎?
看到這些極度"有創意"的壓榨勞工手法,只能說,台灣人真是表裡不一,前後矛盾的民族,比起對岸有過之而無不及;為什麼這樣說?從小的義務教育,整個社會就是期待你跟隨著既定的規範走,上至頭髮的長度,下至鞋子襪子的樣式,師長尊屬的"諄諄教誨",無一不是訓誡你順從,不要有個人的創意;然而,反而在這樣的氛圍下,反而培養出台灣人,在損人不利己的的"創意"上,反倒發揮的淋漓盡致,這些從有些人,在社區已經有規範鐵窗的樣式、規格的情形下,他老兄硬是要搞出跟整個社區都不一樣外觀的鐵窗,以及開版主題這些整人般的休假方式,各位有沒有認為,台灣人有分裂人格了?從小被教導、長大也教導別人要遵循順從的人,反而現在一點也不遵循順從.....

SonySonic wrote:
不好意思,

這工作遠比不上互扯對方後腿來的重要,

找法律有所不足? 開玩笑,那會讓立委二次當選嗎?


相信我..會的.

只是有了選票就沒了鈔票罷了..
很多醫院都是這樣做
無論放假幾天
每個月就是固定排休8天
醫護人員嚴重不足
有時候根本排不到8天
多上的時數只能用正常價格賣給醫院,不算加班
skinnerlee wrote:
繼史上最威之超級補假...(恕刪)


對於台灣勞基法本人早已心死
在台灣勞工根本是雇主的奴隸...政府更沒有LP去管
小弟任職的公司5/2沒有補假也沒有加班費(公司為隔周休不需輪班)
因此申訴至高雄市勞工局局長信箱
如意料中的得到官方制式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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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市民您好:

本局於100年4月27日致電 台端未果,所詢國定假日及勞動節補假問題,敬覆如下: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所稱例假不限於星期日。若事業單位比照公務機關,約定之例假為星期日者,則勞動節之翌日應補假1日(或勞資雙方可自行協商擇日補假或加發1日工資);若勞工之例假非星期日者,則不需另外補假,僅需依規定於五月一日當日放假1日。

二、查同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合先敘明。 三、針對台端文中提及所任職公司遇國定假日,雇主未依法給予放假之情事,本局就此案涉及違反勞動法令部分,已函請本局勞動檢查處妥為處理,倘 台端欲了解此案調查進度可向本局所屬勞動檢查處查詢(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17號;07-7336959)。若 台端對於上述回覆仍有疑義,請逕洽本局勞動條件科(聯絡電話07-8124613分機238吳小姐)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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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腦殘政府...我既然申訴了為什麼不去直接到公司查證是否依規定放假?
居然還要我打電話過去跟我說明?
我又不是老闆...跟我說有什麼用啊?
這個應該也要得諾貝爾獎才對~~

太有創意了~~

誰說台灣人沒創意~~~
太有創意了
聰明用錯地方



Mr.旭 wrote:
那我願意每天晚兩分鐘...(恕刪)
所以裡面有人回文說:

鬼島沒得諾貝爾經濟獎 真的很稀奇..........

聽到這句話 我笑了
位了工作 繼續忍氣吞聲 不願意站出來

那就繼續忍八 沒啥好說的
這種放假法真的很誇張
不過....
媽....我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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