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社區的做法是 由住戶表決續約與否選項有二1.通過續約2.不通過續約 授權管委會重新招標選擇保全公司這幾年下來 還算ok可以少掉很多保全公司拉攏少數委員等行為至少續約決定權在住戶身上如果住戶決定不續約 就授權委員來招標決定新任保公司
有一群人在包社區工程賺取差價,如不讓其包就配合保全公司想辦法污衊委員,或是栽贓.言詞暗示恐嚇.所以才需要重新招標.剛剛有網友建議在住戶大會投票,這是不錯的建議,但是適用人頭數呢還是所有權?過半就可還是要2/3,2/3很難我想一定有人堅持住戶大會需要2/3才成案.有法源嗎?各位網友還有其他的建議嗎,謝謝!!甩奶一把抓 wrote:機電人員是保全公司請...(恕刪)
如果真的想玩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我們社區的規約針對表決數這點 有規定 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即可所以要看各社區的規約來決定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