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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又一隻

一、二審及更一審都認為,女童處女膜雖無新傷,但因女童及男友證詞一致,且性侵過程僅十秒且未完全插入,確有可能未成傷,因而判吳有罪。但最高法院竟以「處女膜未破裂,恐因和加害人陰莖大小以及興奮程度有關」為由,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審,另基層法官傻眼,直呼:「太離譜了!」


律師斥「吹毛求疵」
律師高涌誠認為,除非醫學上已有科學證明,能指出色狼插入女童造成的傷害,會隨其陰莖大小而有不同,否則,「最高法院發回此案根本就是自己不敢判、吹毛求疵。」



被害人及證人指證歷歷,而且未完全插入即表示已經有插入,所以肯定是法定的"性侵害",這表示一二審的法官也沒有引用錯誤的法條,最高法院謝法官的判決書也沒有說法條引用有錯,只荒謬的要求測量陰莖的大小以確認處女膜未破損有無關聯. 這不是腦袋裝X是什麼?
就肢體上,小女孩沒受傷...但心靈咧?


而且,犯罪人有動機,有行為,這就可以算是犯法了,一定要等小女孩被搞個半死,

才能判疑犯的罪嗎? 那麼,要法官跟法律做啥丫?


就算沒有肉體傷害,也應該對疑犯小加處罰一下,不然,以後的人都會鑽法律漏洞.....

刑法第10條第5項
稱性交者,未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看完判決全文就知道
目前根本"沒有證據"能證明被告確實性侵害(插入)被害人得逞

簡單整理這個案例的狀況
被告:我沒插入
被害人:他有插入
檢驗報告:被害人處女膜無破裂 陰部無新傷

請問自認比法官英明的各位要如何審判?
CUBE0125 wrote:
看完判決全文就知道
目前根本"沒有證據"能證明被告確實性侵害(插入)被害人得逞


非常好,原來是沒有證據,結果一二及更一審法官認定有罪咧.

現在是老兄自認比一二及更一審法官英明麼

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居然可以做出有罪判決,前頭這幾隻法官是抽籤還是擲銅板判案啊?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aikawagu wrote:
亂來。
你這樣只能指...(恕刪)


就現有的判決文來說:

「且本件除A女之指述外,究有何具體事證可資補強,而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得確信A女之陳述確與事實相符之程度?」

可知本件是被告吳錦榮否認,僅有A女指訴為證據。

所以今天要法官需要看到證明的是有插入事實(應該用使之接合會比較好)


賈雨村言 wrote:
這是法律定的,就算法...(恕刪)


不管是用手指、生殖器等異物對A女性器、肛門、只要有使之接合之行為就會符合性交之定義。

法律上並沒有定要處女膜破才算性交。

今天以處女膜有沒有為判斷,是因為除了A女的指訴外沒有其他佐證吳錦榮是否曾與A女性器間有接合行為

再者:被害人所述被害之經過及告訴人之告訴事實,須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之調查復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判決之基礎,亦即被害人或告訴人之指述,應有補強性法則之適用(本院三十二年上字第六五七號、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號、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九九號判例意旨參照)

所以研判(因為花蓮高分院的判決看不到),

本件應該僅有A女的指訴,而醫院的檢驗報告應該是事發後相隔一段時間後才去檢查的,已經沒有外陰部紅腫或因抵抗導致A女有其他外傷等佐證。

king2000 wrote:
論訴有誤修改一下
基本上用詞確有欠妥當
其實法官是要證明插入事實
那要怎麼證明?
看看陰道是否有受傷~處女膜是否破裂最快
但是處女膜破裂跟老二大小有甚麼關係?
而且不能驗dna組織嗎?當採證程序?
真要求審慎維護人權
退回理由其實只要寫說請詳查是否有插入的實際證明就好了


感謝KING2000大稍微看的懂我想說的意思,特此敘明。



bart_go wrote:
「且本件除A女之指述外,究有何具體事證可資補強,而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得確信A女之陳述確與事實相符之程度?」

可知本件是被告吳錦榮否認,僅有A女指訴為證據。

所以今天要法官需要看到證明的是有插入事實(應該用使之接合會比較好)



所以這麼顯明的事實,前頭判有罪的法官居然都覺得沒有問題??不必補強”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的證據?意思是前頭這幾個判有罪的法官不是一般人麼??

這甚麼水準啊??

不是最後這個法官有問題,就是前頭那幾個有問題,這麼清楚一個認定的標準(”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欸,他們說的是通常一般人耶,不必專家耶,簡直只差沒說普世價值了)居然有這麼大的歧異,這些法官是怎麼認証的?有沒品管啊????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非常好,原來是沒有證...(恕刪)

發回判決和理由又不是我寫的
何來"我自認比前面審判的法官英明"之言?

判決文說的很清楚了
前面有罪判決的依據就是"只有被害人的陳述"(也就是下面的"被害人:他有插入")
還是得回到我整理出的情況
被告:我沒插入
被害人:他有插入
檢驗報告:被害人處女膜無破裂 陰部無新傷

請問自認比法官英明的各位要如何審判?
加藤老鵰 wrote:
所以這麼顯明的事實,...(恕刪)

就是因為判決可能有問題
所以我們才要有上訴制度不是嗎?

CUBE0125 wrote:
駁回判決和理由又不是我寫的
何來"我自認比前兩審法官英明"之言?

判決文說的很清楚了
前面有罪判決的依據就是"只有被害人的陳述"(也就是下面的"被害人:他有插入")
還是得回到我整理出的情況
被告:我沒插入
被害人:他有插入
檢驗報告:被害人處女膜無破裂 陰部無新傷

請問自認比法官英明的各位要如何審判?


比照你思路寫出的句子而已,你就是這麼說別人咩.

何況我還只是用問句,你可是直接用肯定指稱喔.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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