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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失主觀點 保護 銀樓與當鋪的惡法

可是 目前只保護了他們 根本沒保護受害者

應該要有配套

他們也被追查到確實收了贓物

但都不用跟受害者和解

應該跟受害者和解後

才能確定他是真的善意第3者

pochuan1972 wrote:
可是 目前只保護了他...(恕刪)


受害者只能找小偷求償

如果把當鋪業者拖下水

乃至於從當舖買東西的消費者都拖下水

那當鋪業就毀了

從當鋪業借錢的人也毀了

整體的交易市場 跟 個人求償的實現可能

您是立法者的話 您將如何取捨??


pochuan1972 wrote:
可是 目前只保護了他...(恕刪)

以下給你作參考與比較吧.

關於竊盜罪(台灣):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關於竊盜罪(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一百五十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節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條 慣竊、慣騙或者盜竊、 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三條 犯盜竊、詐騙、 搶奪罪,為窩藏贓物、 抗拒逮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條搶劫罪處罰。
法律要站在雙方的立場來訂,而不是偏某一方,

今天如果換你買到贓物,沒有民法善意受讓的規定,

失主要拿回去,你服氣嗎?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問題 是 他連續在同一家店 18天內 連續賣了5次

業者都沒通報 警察

因為他們靠著惡法, 讓他們有恃無恐

pochuan1972 wrote:
問題 是 他連續在同...(恕刪)

那不就跟在警局吸強力膠一樣無法可管....

台灣法律,阿~~~笑你不敢啦....
我也想開家銀樓 專門收金飾了

只要 我說不清楚是贓物 就沒罪的

這麼好康
pochuan1972 wrote:
問題 是 他連續在同...(恕刪)


你要有空
拿個東西去當舖典當一下
你就知道
他們為什麼不通報

去當列管品
就如同拿廢銅線去資源回收一樣
都須要身份證
竊賊拿身份證去當舖當東西
兩方都是出於善意第三人
當舖就不用通報
但是有沒有通報公會我就不清楚了
而且竊賊拿去當
有贖回的期限
期限過了
當舖才有權處份這些東西
當舖在不知情狀況是收了屬於你家金子的贓物
他同時也付錢給了竊賊
他也是受害者(到判決前 這些東西都不能動呀)
只是他受害比你少太多了
再者
除非你家的金子你能舉證那是你的財產
要不然
法官也不能證明你說的金子就是你家的
至於你的權力
就是告竊賊並且求償而已
當舖不會隨便收贓物的好嗎
收到賠錢貨
血本無歸
沒賺錢他要吃什麼
當最後一條河被污染了、最後一顆樹被砍了、最後一條魚被捕了,人類才會發現金錢原來是不能充饑的/克里族印第安人預言
除非你家的金子你能舉證那是你的財產

筆錄上 都說是我家的金子了

破案了

我要拿回來 還要買回來

就只有台灣

才有這種法律
pochuan1972 wrote:
應該跟受害者和解後

你的和解條件是甚麼?
讓他們賠你錢?
可是他們也是受害者幹嘛要賠你們錢呢
還給你們東西?
他們當初也是付了錢給對方才拿到東西的呀
而且民法來就有保護交易的各種善意第三人
不只是銀樓才這樣
今天有個人盜賣你的房子、車子、傳家寶古董給完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也是可以合法占有這些物品
如果今天你在網路上買一個昂貴的東西,然後突然跑出一個出來說你花錢買的這個東西是他被偷的贓物要你無條件還給他,或是賠他錢達到他的和解條件,這樣你願意嗎

今天這件事的處理情況,就是你跟小偷求償,民法要他賠你們錢各種損失加各種額外的求償,刑法他被判刑坐牢
至於你的東西,無論是房子、車子、古董、還是今天的金飾,你都要看他們願不願意再賣回給你,你要拿小偷賠你的錢來付,或是你先買回來再跟小偷要錢,就跟車禍一樣,看你是要肇事者先賠你錢再讓你去修車,還是你先去修車再跟他們要修車的錢

而你說小偷18天內分五次賣,這一點也沒甚麼大問題吧,如果是一個價值一百萬的東西他拿來只賣一兩萬那才覺得可疑,一個很缺錢的人,也有可能幾天內就要去籌一次錢,銀樓的老闆也會想說那個人最近有急用所以才會每隔幾天就要變賣自己家的金飾來還錢

各國的民法都是保護善意第三人,不只有台灣才這樣,這是為了保障你我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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