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是來念碩士的,然後太太已經在台灣懷孕了,所以在美國生孩子也算是無可厚非,
不過麻煩的是他們在LA入境後聽說有先去遊樂園玩,好像玩得太高興了點,動到胎氣了,
結果他們在最後的目的地德州後,聽說剛下飛機就送醫院去觀察。後來又過了一個多月後情況沒有好轉,
只好決定早產下來,醫師的說法是再晚個一個禮拜左右早產也許還救得活,但是偏偏就是太早了,
他也沒把握嬰兒可以存活下去。在多方考量後,這對夫婦還是決定讓這嬰兒走..........



另外一個例子是跟我同期,也就是兩年前來美國的一位博士班學長,聽說幾個月前他太太才生孩子,
根據他們的說法是說,他們一塊在美國兩年了,具有合法的留學生身份,所以孩子會有美國籍,
不過我想搞不好會出現另外一種情形,我是這暑假中照顧一些新生時發現的,有個新生說來念語言學校,
但是側面瞭解他是具備美國籍,因為他是他老爸在美國念博士的時候生下來的,但是後來回台灣後
卻也沒辦啥台灣的身份戶籍,於是變成他進出美國不要簽證,進出台灣就得辦簽證...........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現在規定已經改為如果是非法入境後生下孩子的,孩子不具備美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