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A~> wrote:請問一下~我有一位A..任何罪名的成立一定會有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則法院光應付這些人就應付不完了.(恕刪) 哈俺補習班同學連我 在跑步,交女朋友,作點小生意,沒和他一樣 公務人員考10年都去報警搞的員警 求他~~~不要再鬧了
應該是看內容是不是屬實吧,而不是是否公不公開吧?公不公開應該只是牽扯是否公然辱侮的問題吧?如果講的不是事實應該還是算誹謗吧?如果私下講就不算誹謗,那我發10萬封信亂講話,每個也是私下講,那不就完全沒事?
如果甲方式在私底下與幾位好友密談此事,或是以書信、電腦文字、網路留言等方式進行,一樣構成誹謗,後者還可視為加重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以只要證明其為真實者就不罰,這點是大絕,請慎用
<~CENA~> wrote:這樣有構成毀謗嗎?...(恕刪) 未滿18父母/監護人有權閱讀子女的信件。所以不用想往這方面想,如果滿18又是另一個局面,已經把MAIL藏起來了,還會被挖出來,案情不單純,民事上來說對方的母親要能舉證,這東西是你朋友打的,這樣才算構成,你朋友在法律上可以不用舉證這文件不是他打的,民事告訴的話法官不會去幫你查這篇WORD誰打的,除非你朋友的老母找了電腦高手來,在電腦罵對方+檔案藏起來也算是誹謗(法律用語),簡訊騷擾,有哪些內容PO一下,看是否構成毀謗、恐嚇,有的話直接和對方說對方所犯的反條、法律上所需付的責任,不用和對方要求金額賠償,把球丟出去等對方處理,達到一個要死一起死,不過你死比較慘的局面再來逼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