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rred wrote:
已作滿三個月
是我主動提出辭呈,這應該不是FIRE吧!
你主動要離職也好,被火掉也好,都是名稱上的差異,
問題是,你的公司現在不用一般離職程序處理你的離職案件,
而且在你提職呈的第二天就離開(馬上生效),
這不叫火,怎樣才火呢??
名稱不重要,但實質意義很需要釐清楚,
意思就是,公司若拿很多理由出來,要你馬上離開,
而你也同意了,那就叫做雙方平和的協商結果,已成定局,
你現在卻發牢騷,抱怨公司無良,那就比較無濟於事了。
如果你現在還沒退保、還沒同意3/15就離開,
如果你還可以和公司溝通討論,那麼就堅守離職的程序去處理吧。
如果已經被公司佔了便宜,當然是還可以爭取,只是....時機上弱了些。但若要爭取,也還是可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