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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錢返還 告侵占勝訴

andy9999 wrote:
有位女子 在咖啡店桌上留下找零的5元

之後去附近看衣服 回頭 喝咖啡發現5元不見了, 報警處理 被罰1000元

如果撿到錢的人 要行使留置權 要分3成 和失主先報案 遺失侵占, 法官會判 哪一個會先行使呢


kenyeh99 wrote:
5元真的很小,所謂微罪不舉就是於對於輕微的案件,起訴被告並交付審判,是浪費司法資源.
台灣的治安真的很爛,對這種小事還要浪費司法資源,我才不信台灣的司法有這麼偉大,大小通吃

法律講究的是原則, 也就是訂立 [適用於所有人的行為準則] . 如果本例中, 侵佔 5 元要罰 1000 元, 也就是罰 200 倍的不當利得! 那麼根據同樣道理, 詐騙集團騙取 100 萬元台幣也就應該被罰 2 億台幣的罰款!

否則流浪漢侵佔 5 元要罰 1000 元, 詐騙集團騙取 100 萬元台幣反而只要關 6個月~ 3 年就釋放! 兩相對照之下, 法院的這種處理方式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 這等於是承認法院自己就是 [根本沒有任何原則]可言.

BSA wrote:
這等於是承認法院自己就是 [根本沒有任何原則]可言., ...(恕刪)

+1
剛才看新聞說市面10元有二成是假的,就算沒那麼多也不少了,政府浪費司法資源處理這5元的,那幾億的偽幣,怎麼不快去處理

andy9999 wrote:
如果撿到錢的人 要行使留置權 要分3成 和失主先報案 遺失侵占-...(恕刪)


有沒有人回應板主啊!?

如果答辯為(在報案途中-被失主先報案了~如何界定?

如果不撿起來,把它丟到水溝裏呢?

不小心路過的貓 wrote:
那位被告是慣犯他吃上...(恕刪)


上面有人引了三個媒體的報導,請先看清楚

他是有前科,不是同時有其他案件
拿別人的錢是侵占,但是這樣子告人與這種判決是否是拿原子彈去轟小螞蟻呢 ?
副作用是否大於療效呢

因為拿錢的是慣竊.所以這樣判嗎?
如果拿錢的人沒有前科. 會怎麼判呢 ? 緩起訴? 微罪不舉 ?

那以後大家撿到1,5塊的時候,是不是應該都先都送到警察局去失物招領呢
反正不管拿多少都是侵占.這的做法才對.不是嗎 ?
然後過一段時間再去領回
法院是要認為大家應該要這樣做嗎 ?

另外,服務生收桌子的時候看到了,如果把它當成小費收下.是否也有罪呢 ?
如果當事人去告了.法院又會怎麼判呢 ?
當事人可沒聲明那是小費
是不是也要送去派出所.看是不是失物.確定不是了.再當成小費

很簡單的事情.要搞死大家嗎 ?

由此我們可以來看這類女生的行為模式與思維

點了飲料..然後飲料跟找的零錢放桌上..佔一個位子

沒留下手提袋..隨即就到附近的商圈逛大街

逛了2個小時累了渴了不想逛了於是就回到飲料店此時發現零錢不見了

當下就找.....(恕刪)

xx

我們來跟下面這些比對一下

xx

在速食店同學們點了飲料放下書包桌上擺著書本然後人就不知去向

我在那裡坐了2個小時直到我離開的時候這些同學的行蹤還是成謎

我常去速食店像這種情形『司空見慣』

這些學生長大後會變怎樣呢

xx

上面有位大大說得好

在餐飲店中午用餐飲料沒喝完或是有食物沒吃完..然後就放在桌上離開店內

到晚上的時候肚子餓了忽然想起中午在餐飲店有東西還沒吃完暫時先放在桌上

所以就返回店內發現剩餘的食物與飲料都不見了..詢問店員沒有人承認

於是要求調店內監視影帶終於找到把它丟棄的店員..該店員除道歉之外並願再賠一份完整的餐點

但這位食客路人甲不領情..主張在未經求當事人許可之下就丟棄了..堅持報警提告





andy9999 wrote:
有位女子 在咖啡店桌...(恕刪)


不以惡小而為之。


若想爬得跟上帝一樣高,那麼上帝會把你搖下。
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


人都離開了, 如果1年後人才回來, 那 5 元不就 1 年都不能動?

會判勝訢的, 大概也是恐龍法官, 真是浪費司法資源 ...

我沒記錯的話 他是被抓到才還錢八

當然有機會可以告 但是告不告又是另外一回事

怎麼判也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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