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9999 wrote:
有位女子 在咖啡店桌上留下找零的5元
之後去附近看衣服 回頭 喝咖啡發現5元不見了, 報警處理 被罰1000元
如果撿到錢的人 要行使留置權 要分3成 和失主先報案 遺失侵占, 法官會判 哪一個會先行使呢
kenyeh99 wrote:
5元真的很小,所謂微罪不舉就是於對於輕微的案件,起訴被告並交付審判,是浪費司法資源.
台灣的治安真的很爛,對這種小事還要浪費司法資源,我才不信台灣的司法有這麼偉大,大小通吃
法律講究的是原則, 也就是訂立 [適用於所有人的行為準則] . 如果本例中, 侵佔 5 元要罰 1000 元, 也就是罰 200 倍的不當利得! 那麼根據同樣道理, 詐騙集團騙取 100 萬元台幣也就應該被罰 2 億台幣的罰款!
否則流浪漢侵佔 5 元要罰 1000 元, 詐騙集團騙取 100 萬元台幣反而只要關 6個月~ 3 年就釋放! 兩相對照之下, 法院的這種處理方式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 這等於是承認法院自己就是 [根本沒有任何原則]可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