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789 wrote:
受害者在當地當然在當地受審
但是這個事件並不是
你告訴我好了
一個美國人在台灣用電話詐騙對岸的中國
請問抓到這個美國人後,要遣送哪裡
美國?中國?
這樣好了~
聽聽專業的見解如何?
傅雲欽律師的評論
(部分摘錄)
牽涉到多數國家的刑事案件,決定管轄權的方法,原則上採「屬地主義」,也就是犯罪地所在的國家有管轄權(中華民區刑法第3條參照)。學說上稱此為「領域管轄」。領域管轄只問犯罪地是否在國家領域之內,不管犯人的身分(如國籍、職業)如何,或犯罪的罪名如何。刑事司法權為國家主權的一種,國家主權所及的領域就是刑事司法權行使的範圍。故「領域管轄原則」是定管轄的主要原則。
定管轄除了「領域管轄」這個主要原則之外,還有一些輔助原則。其中一種輔助原則採「屬人主義」,也就是犯人或被害人的國籍所在的國家,在特定條件下,對於在其領域外發生的犯罪也有管轄權。學說上稱此為「國籍管轄」。這種定管轄的方式又可再分為兩種。一種是以犯人的國籍定管轄,稱為「犯人國籍管轄」(中華民區刑法第6、7條參照)。另一種是以被害人的國籍定管轄,稱為「被害人國籍管轄」(中華民區刑法第8條參照)。
中華民區政府對於涉外的刑事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應先斟酌主要原則,即「領域管轄」,再斟酌輔助原則,如「國籍管轄」等。也就是,應先看犯罪地是否在「中華民國」領域之內,如是,就適用「領域管轄」。如犯罪地是在「中華民國」領域之外,不適用「領域管轄」,才看是否適用「國籍管轄」等。
(中略)
在國際法上,一個涉外刑事案件可能有數個國家同時都有管轄權,這稱為管轄的競合。例如一個具有甲國國籍的人在乙國領域內犯罪,使丙國國民受害。對於此項犯罪,犯罪地國按照「領域管轄原則」有管轄權。犯人的國籍國也可能依「犯人國籍管轄原則」有管轄權。被害人的國籍國也可能依「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有管轄權。此時,這類犯罪究竟應由哪一個國家進行管轄,就產生問題。
如何解決管轄的競合,國際法就此尚無定論。但通說認為犯罪地國得優先行使管轄權。其次才由犯人所屬國或被害人所屬國取得管轄權(中華民區引渡法第6條參照)。本件14名台籍嫌犯所犯的詐欺取財罪,其犯罪地是中國大陸,不在台灣。因此,中國大陸得優先行使管轄權。要求中國大陸將14名台籍嫌犯遣送台灣,法理上不通。加上被害人是中國大陸民眾,證據調查在中國大陸進行較方便。14名台籍嫌犯更沒有遣送台灣的必要。中國大陸怎麼可能答應將14名台籍嫌犯遣送台灣呢?
除了中華民區這幾個字有點礙眼外,
基本上他的頭腦比檯面上的一些藍綠政客清楚多了。
此事件菲方是依國際慣例所為,
報載菲律賓對我國如此強烈反彈頗為錯愕,
敝人合理懷疑我國政府刻意操作此事件另有目的~
萬一那10幾個詐騙嫌犯送回台灣會如何?
請注意,所謂中華民區就14名台籍嫌犯的詐欺案無管轄權,不是指他們依中華民區法律構成詐欺罪,但中華民區不能予以審判,而是他們依中華民區法律不構成詐欺罪,故中華民區不能予以審判。換言之,如果這些嫌犯被遣返台灣,中華民區政府就必須加以釋放。
中華民區政府把中國大陸當作「中華民國」的領域外,而類推適用「國籍管轄原則」,請求遣返台籍嫌犯之前,要認定這些台籍嫌犯有依中華民區法律構成犯罪的可能,並希望他們回台灣受審,才有爭取管轄請求菲律賓政府遣返他們回台灣必要。現已明知這些台籍嫌犯依中華民區法律不構成犯罪,是一般良民,中華民區政府還爭什麼管轄權?還請求菲律賓政府遣返他們回台灣幹什麼?為了釋放他們嗎?如果是這樣,請問中華民區政府是在打擊犯罪,還是包庇犯罪?
現菲律賓政府沒將這些台籍嫌犯遣返台灣,讓台灣免於變成「逃城」(聖經民數記第35章、約書亞記第21章參照),中華民區政府免於背負包庇犯罪的黑鍋。我們感謝菲律賓政府都來不及,怎麼還要抗議、制裁人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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