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的藍 wrote:妳被吃案了~~~搶劫...(恕刪) 這位大哥嚴重了!!小弟PO文時 已說明目的! 並不想節外生枝之類的!至於吃案與否~這就嚴重了些!只是單純想了解 兩者的差別以及後續該如何對應!例如說 搶匪或是竊嫌抓到了~~那麼對於被害的當事人的後續是什麼??單子上就算是寫著 強盜或是竊盜 有什麼差別!如果抓到人(當然應該是抓不到了啦)了被害人需要 跟他對質還是有什麼其他瓜葛嗎!小弟的朋友 只是個小女子 只想有個平靜的生活!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181號、64年臺上字第1165號判例,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之財物,如施用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罪。搶奪罪以乘人不及抗拒,公然掠取其財物為成立要件,雖掠奪之際或不免於暴行,然與強盜罪之暴行,必須至使人不能抗拒之情形,迥然有別。台灣刑法沒有槍劫這個罪名竊盜罪:不告而取,謂之偷搶奪罪:乘人不備,謂之奪強盜罪:使之不能抗拒,謂之強
差別應該在於取得他人東西時是否有對物之所有人施加實力以取得.如果沒有對物之所有人施加實力,則屬竊盜.若有對物之所有人施加實力,則分成2種情況,一種是"趁人不備出其不意"而以不法實力使人無法抗拒而強行奪取為"搶奪",如果是以強暴脅迫, 藥劑,催眠術或他法為手段,致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強取或破使他人交付其物"則為"強盜".在您的案件中,拿走你朋友東西的人並未對你朋友施加任何實力,因此你朋友也沒有產生不能抗拒的這種情形在.這只能用偷了就跑這樣子形容會比較容易理解吧.說的誇張一點,如果你朋友距離機車100(或50,20)公尺外被人從機車上拿走東西,我想這很明顯是偷東西而不會說搶東西吧,現在只不過是你朋友距離機車0公尺罷了,拿走東西的人並沒有實施搶奪和強盜中所定義的手段.
【裁判字號】:75年台上字第634號【裁判案由】:竊盜【裁判日期】:民國 75 年 02 月 07 日【裁判要旨】:搶奪罪以乘人不備,不及抗拒,公然掠取其財物為成立要件,與竊取者係乘人不知,以和平或秘密方法竊得其物之情形,迥然有別。**********************************************************所以我認為樓主所說的案子應該是搶奪而非竊盜。
現在一邊一國一邊拿學說見解說是竊盗一邊拿實務見解說是搶奪發文的只會越看越模糊當然就這個議題上,學說見解有理多了所以我上面才寫合理是竊盗不合理是搶奪要以此說警察要大案變小案就太嚴重了反正法院會判搶奪,當然要抓到才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