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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製作筆錄:竊盜跟搶劫兩者有何不同?

imcrazy wrote:
那麼當著銀樓老闆的面...砸櫥窗拿走金條也是竊盜囉


這應該是加重竊盜外加一條毀損罪吧!
隨便的藍 wrote:
妳被吃案了~~~搶劫...(恕刪)


這位大哥嚴重了!!
小弟PO文時 已說明目的! 並不想節外生枝之類的!
至於吃案與否~這就嚴重了些!

只是單純想了解 兩者的差別以及後續該如何對應!
例如說 搶匪或是竊嫌抓到了~~
那麼對於被害的當事人的後續是什麼??

單子上就算是寫著 強盜或是竊盜 有什麼差別!
如果抓到人(當然應該是抓不到了啦)了
被害人需要 跟他對質還是有什麼其他瓜葛嗎!
小弟的朋友 只是個小女子 只想有個平靜的生活!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181號、64年臺上字第1165號判例,
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之財物
施用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罪
搶奪罪以乘人不及抗拒,公然掠取其財物為成立要件,雖掠奪之際或不免於暴行,
然與強盜罪之暴行,必須至使人不能抗拒之情形,迥然有別。

台灣刑法沒有槍劫這個罪名

竊盜罪:不告而取,謂之偷

搶奪罪:乘人不備,謂之奪

強盜罪:使之不能抗拒,謂之強
ANN88 wrote:
這位大哥嚴重了!!小...(恕刪)


我只是實話實說
沒有啥言不言重的

遇到這種情況
說是竊盜
本來就是吃案

至於兩者的差別
強盜是重大刑案
警察要限期破案的
差別應該在於取得他人東西時是否有對物之所有人施加實力以取得.如果沒有對物之所有人施加實力,則屬竊盜.
若有對物之所有人施加實力,則分成2種情況,一種是"趁人不備出其不意"而以不法實力使人無法抗拒而強行奪取為"搶奪",如果是以強暴脅迫, 藥劑,催眠術或他法為手段,致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強取或破使他人交付其物"則為"強盜".
在您的案件中,拿走你朋友東西的人並未對你朋友施加任何實力,因此你朋友也沒有產生不能抗拒的這種情形在.這只能用偷了就跑這樣子形容會比較容易理解吧.說的誇張一點,如果你朋友距離機車100(或50,20)公尺外被人從機車上拿走東西,我想這很明顯是偷東西而不會說搶東西吧,現在只不過是你朋友距離機車0公尺罷了,拿走東西的人並沒有實施搶奪和強盜中所定義的手段.
【裁判字號】:75年台上字第634號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民國 75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要旨】:
搶奪罪以乘人不備,不及抗拒,公然掠取其財物為成立要件,與竊取者係乘人不知,以和平或秘密方法竊得其物之情形,迥然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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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樓主所說的案子應該是搶奪而非竊盜。

現在一邊一國
一邊拿學說見解說是竊盗
一邊拿實務見解說是搶奪

發文的只會越看越模糊


當然就這個議題上,學說見解有理多了
所以我上面才寫
合理是竊盗
不合理是搶奪

要以此說警察要大案變小案就太嚴重了
反正法院會判搶奪,當然要抓到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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