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1KGMGN3K1 wrote:
我看到的是要把太陽能...(恕刪)
信賴保護原則.你可以改,但要看政策當初怎麼訂.
要改不是不行,要商量.
訂錯政策了,然後一句話就要改.你叫投入的人怎麼爽.
對人家來說,也是投資,不是嗎?在商言商,生意場是這樣的.
要改約不是不行,但一紙公文,真的能服人嗎?
依法行政老掛在嘴上.
急就章的政策,最後才來補...唉...
政府再生能源政策內容又大轉彎!經濟部昨天下午4時以電子公文方式,公告變更電能躉售價格計算方式。原本業者、能源局和台電三方簽約之後,未來20年躉購費率以簽約當年為準,現在變更辦法為能源局發給完工證明的當年價格收購,因為明年的再生能源設備成本會降低,一來一往中業者估計躉售電價會下降三成,大喊吃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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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原本的約是簽約年的價格為基準,未來20年都用這標準 (11~13 (.以今年基準.....but都年底了) )
改成價格基準以完工當年為基準,未來20年都用此基準計價 (9.6 若明年完工的話)
這種太陽能設備每年成本都在大幅下降,一簽簽了20年......................
老實說可能撐個3、5年後,成本價就大概掉到6-7元,技術成長是很驚人的
尤其目前全球幾乎傾全力投入新能源的研發,太陽能成本與技術及效能每年都相當大幅成長
一簽簽 20 年,有點誇張
....................................
當然基於信賴原則如果當初真的有承諾就不該違反信賴原則
但這整個計畫最後到底是照顧到災民還是有圖利到廠商,很多地方都該再多加研究
例如20年長約,如果資格都現在在災民身上且都有金額上限制,那倒是可以視為政府美德
但若資格限制寬鬆,最後時直受惠的是一些廠商,那就該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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