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覺得拿6000的也沒有甚麼對或錯,事實上婦人就是不小心遺失,本來就要承擔自己遺失的責任,如今失而復得,減少損失,也是不幸中大幸。法律上本就是有留置權,我覺得要求自我能做到不拿就好,她人怎作也沒必要去針對。
Roger999 wrote:那要問你的家人, 是...(恕刪) 呵~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呀!所以我姪女超喜歡我的,因為我去都和她說走~叔叔帶你出去玩和吃東西,但我不求你要很認真唸書,我只希望妳盡力而為,她最常問我一句話就是"叔叔~妳愛我嗎?我一整個都窩心了"我都會說"不愛你愛誰呀?我對你很好的呢~還教妳唸書帶你出去玩"我都快變成他爸了~
只不過我覺得要求部分拾獲金額好像也不算錯耶...畢竟那是法律給予的權利.......... (老實說我覺得當初法律本來就不應該給甚麼留置權的 =_=只不過見人有困難還故意咬著不放 真的是有點缺德...=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