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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換工作所引發的法律務問題!!

micra wrote:
首先感謝大大的精確回...(恕刪)


基本上,若你已經取得離職證明,並沒有規定強制你必須回原公司「說明」,也就是這頂多是職場道德上的問題,至於你說原公司在客戶端放話毀謗的問題,因為這種事很難舉證,除非你剛好可以找到人證物證(錄音、文書信件等),否則也很難去告原公司。
有個方式你可以考慮看看。就如上面說的「以戰求和」的策略,在和原公司負責人聯絡時只需要說明積欠薪資的問題,要就出來找證人在公開場合談,否則免談。記得在言語間暗示他已經知道他在業界放話毀謗的事,而你已經掌握了相關事證人證,如果原公司再不收斂此一行為的話,你會正式向法院提出毀謗控訴,並要求民事賠償。
既然能傳到你耳中,表示他絕對不止向一兩家散播你的壞話,在此情況下他無法知道你掌握的是什麼事證人證,也不太可能去求證你是否真的已經有證據,這就是你的優勢。當然你如果可以真的掌握到實際證據是最好的,否則也得挺出有恃無恐、勢在必得的姿態。通常會這伎倆的大多都沒什麼膽量才只敢在背後搞鬼,更怕別人硬要抓他出來對質。

附帶回答上面大大的狀況。
勞基法中沒有所謂試用期這回事,只要是經過公司正式聘用,雙方的勞資關係就已經確定。除非在一開始的聘用合約上就已經註明是工讀生或定期約聘人員,可以依公司需求狀況隨時停止聘用,否則只要是正式員工且非定期約聘人員,依規定資遣時都必須依規定支付資遣費用,而被資遣員工也有權(甚至是必須)要求公司給予資遣證明。除了向勞工局檢局之外,建議還是寄份存證信函要求開立資遣證明,否則找有些新工作會要求離職證明,而且想申請失業補助給付也需要這份證明的。
micra wrote:
各位大大:小弟因部份...(恕刪)


我聽過國外的例子
要他離職
但兩年內不能
任職於同類型產品的公司
不過 國外就做的很漂亮
這兩年 薪水照付

這種競業條款
很多人都簽過
我很懷疑能有多少效力
因個人因素離職
卻不能任職於對手公司
問題是 個人的專業就是這個產業
如果不能任職於其他同性質的工作
那要喝西北風嗎?

我覺得勞委會提到有一點很重要

禁止期間,雇主有無提供帶償措施?

要禁止可以
禁止期間 薪水照付
binkoliaw wrote:
我聽過國外的例子要他...(恕刪)


競業禁止在我國也 是有一定要件的
(想要找出筆記,可是頓時間就是找不到

例如必須是 有涉及到產業相關資訊 而有保密必要,

且禁止期間不可過長,二、三年算差不多的

禁止期間,雇主亦需給予一定給付

畢竟,這是限制人民的工作權

這是比較理論方面的,

實務運作的話,原PO應該也沒有要搞的這麼大

所以 像勞工局檢舉是不錯的方法

................我這樣有回答到問題嗎??


好像沒有......當作我來插花好了




binkoliaw wrote:
我聽過國外的例子要他...(恕刪)


沒錯... 國外就會付你錢然後做的漂漂亮亮的..

我看過台灣有許多公司常常簽這一類的書..
像我簽類似這種契約... 我會仔細看依下上面所寫的..
我知道公司的立場是給他們自己一種保障..

可是相對的.. 員工也有權利不簽.. 這也是員工的保障..
因為有的寫的真的太廣泛... 像是同業界.. 這如何定義..
對員工來說是真的有點被佔便宜的感覺..

在台灣我想根本就是一種不信任員工的一種作法..
如果公司栽培你.. 你也覺得公司沒有什麼不好.. 自然而然員工就會乖乖的留下來.

問題是在於台灣有一些公司多多少少想佔員工的便宜..
然後又不想讓員工走... 就會簽這種東西..

我想是可以回去公司問一下狀況說為什麼需要說明.. 說明什麼...
我是覺得這樣扣住薪水是有一點小家子器...
I wanna be like Muuuuuik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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