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a wrote:
首先感謝大大的精確回...(恕刪)
基本上,若你已經取得離職證明,並沒有規定強制你必須回原公司「說明」,也就是這頂多是職場道德上的問題,至於你說原公司在客戶端放話毀謗的問題,因為這種事很難舉證,除非你剛好可以找到人證物證(錄音、文書信件等),否則也很難去告原公司。
有個方式你可以考慮看看。就如上面說的「以戰求和」的策略,在和原公司負責人聯絡時只需要說明積欠薪資的問題,要就出來找證人在公開場合談,否則免談。記得在言語間暗示他已經知道他在業界放話毀謗的事,而你已經掌握了相關事證人證,如果原公司再不收斂此一行為的話,你會正式向法院提出毀謗控訴,並要求民事賠償。
既然能傳到你耳中,表示他絕對不止向一兩家散播你的壞話,在此情況下他無法知道你掌握的是什麼事證人證,也不太可能去求證你是否真的已經有證據,這就是你的優勢。當然你如果可以真的掌握到實際證據是最好的,否則也得挺出有恃無恐、勢在必得的姿態。通常會這伎倆的大多都沒什麼膽量才只敢在背後搞鬼,更怕別人硬要抓他出來對質。
附帶回答上面大大的狀況。
勞基法中沒有所謂試用期這回事,只要是經過公司正式聘用,雙方的勞資關係就已經確定。除非在一開始的聘用合約上就已經註明是工讀生或定期約聘人員,可以依公司需求狀況隨時停止聘用,否則只要是正式員工且非定期約聘人員,依規定資遣時都必須依規定支付資遣費用,而被資遣員工也有權(甚至是必須)要求公司給予資遣證明。除了向勞工局檢局之外,建議還是寄份存證信函要求開立資遣證明,否則找有些新工作會要求離職證明,而且想申請失業補助給付也需要這份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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