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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最近BBS上面的妨害名譽事件....

jedijack wrote:
這是過時的見解
以目前這麼多起訴判刑的案例..
表示檢察官跟法官實務上已經不這麼認為

起訴或判刑的個案再多也沒有用,
仍然只對個案有拘束力,
在大法官做出統一解釋或最高法院統一見解之前,
只有法律對全民有拘束力。


aristocracy wrote:
起訴或判刑的個案再多也沒有用,
仍然只對個案有拘束力...(恕刪)


案例多就會成為共識...
汙辱網路暱稱..目前實務上看來幾乎是如此
當然
也可以賭一把..看能不能有幸避免成為另一個案
jedijack wrote:
也可以賭一把..看能不能有幸避免成為另一個案

本來就不必這麼認命啊!

這些被判有罪的人都太認命,
其實可以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再由最高法院統一見解,
我不太相信最高法院會認同網路暱稱具有人格權,
原因是:至今仍未出現『侮辱網路暱稱的有罪判決』的判例!

aristocracy wrote:
本來就不必這麼認命啊...(恕刪)


可是為什麼,只是毀損他人暱稱,就被判刑的一堆??


【裁判字號】 99,簡,5093
【裁判日期】 990928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5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 律師
      陳○○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47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罰金新臺幣壹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如下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時、地
,張貼該等文字,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
線上遊戲角色暱稱可以隨時更改,被告不知暱稱『紫苑』、
『未祐』者之真實身分,線上遊戲為虛擬世界,大部分玩家
不知角色真實姓名、年籍,且網路遊戲有一套慣用網路用語
,不能以網路用語套用於真實世界言論」云云。惟查,誹謗
罪需為妨害特定人之名譽,始能成立,雖不以指明其姓名為
必要,如就行為人表示之旨趣以及其他情事綜合觀察,得推
知其所指為何人者,即足當之(司法院院解第3809號意旨參
照)。本件告訴人胡建華自民國97年7 月8 日起即使用暱稱
「未祐」於「洛汗」線上遊戲,有網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
號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至被告張貼該等文字於遊戲畫面內之
際,已有9 個月之久,足以使在該線上遊戲內之使用者對「
未祐」此一暱稱產生辨識性,並因此可得推知其為何人;且
於被告在98年4 月30日18時至20時許,甫張貼該等文字之際
,即有證人施俊州立即將暱稱「紫苑」與告訴人甲○○產生
連結,而以電話告知告訴人甲○○,有證人施俊州警訊筆錄
可稽參,是暱稱「未祐」及「紫苑」顯已達可得特定為何人
之程度,並非不能與真實世界產生連結,況網路虛擬世界之
價值觀,並未與真實世界有所差異,「姘頭小雞仔」、「龜
公」「幹紫苑大家一起爽」等文字,不論在真實世界或網路
,均具有貶損他人人格之意涵,是被告上開所辯,難以採信
。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爰審酌被告之前案紀錄,素行尚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因與告訴人2 人間僅因線上遊戲細故
,即以上開貶損告訴人名譽之事,誹謗告訴人,法治觀念顯
有不足,兼衡被告犯罪動機尚屬單純,暨告訴人所受之損害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55條、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曾經有個好帳號擺在我眼前而我沒有珍惜,等到失去後才後悔莫急,若上天肯給我個機會重來一次, 我想對管妹說:我愛妳

naloveliu wrote:
可是為什麼,只是毀損...(恕刪)


吵架之後罵了一下就1萬,
那只是po文就被罵, 可以要求更多囉....
那如果被告的六十多個網友分別都提出誣告的告訴,
原告那位是不是警局做筆錄就得跑到翻了?
dahone wrote:
那如果被告的六十多個網友分別都提出誣告的告訴,
原告那位是不是警局做筆錄就得跑到翻了?...(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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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998
-------------------------------------------------------------------------------------------

前面有大大提過..刑事案件要成罪沒那麼容易..
只是網路上的"妨害名譽罪"恰好相反..
一是因為許多鄉民以為沒什麼大不了..越罵越起勁..
二是網路屬公開場合..且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等於蒐證容易..
naloveliu wrote:
可是為什麼,只是毀損他人暱稱,就被判刑的一堆??

因為那些都只是判決,而不是判例。

法官想自己造法,
不按照法律條文構成要件判決,
一般民眾也拿他們沒皮條,
除了釋憲和非常上訴之外別無他法;
但在侮辱網路暱稱的案件中,
似乎無法聲請釋憲,
因為法律條文本身沒問題,
而是法官擅自將法條擴張解釋,
所以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應是唯一途徑。

再加上公然侮辱這種微罪根本無法上訴到最高法院,
通常是:一審地方法院簡易庭→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或者是:一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二審高等法院合議庭,
最高法院根本不會接觸到這種案件,
而且目前尚未有判例出現,
所以我認為非常上訴有機會一搏。

至於判決和判例的差別,google一下就有,不贅述。


jedijack wrote:

前面有大大提過..刑事案件要成罪沒那麼容易..(恕刪)

我知道沒那麼容易成罪,我的問題重點在於如果眾網友們去他們所在地的警局or地檢署提出誣告告訴,
那麼警局or地檢署就得受理,那位原告是否就要疲於奔命了呢?
至於會不會被判有罪或起訴,就不是我要問的重點了。

dahone wrote:
我知道沒那麼容易成罪,我的問題重點在於如果眾網友們去他們所在地的警局or地檢署提出誣告告訴,
那麼警局or地檢署就得受理,那位原告是否就要疲於奔命了呢?
至於會不會被判有罪或起訴,就不是我要問的重點了。...(恕刪)

這很簡單.....
都已經確定誣告不可能成立....

警察叫你來筆錄......不理他...
若檢察官叫你來.......也不理他....叫檢察官自行簽結...


不過誣告之自訴...找警察局會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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