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4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只要小偷沒有傷害你的"危險性",你就不能打他(沒有危險性就不能反擊),不然都算防衛過當!!
當然追到戶外,是防衛過當囉,除非在戶外有被攻擊,你才能打回去!
啊看啦~ wrote:
所以我可以制止他甚至是武力的制止,但不可以過當
嗯,可以這麼說。但如果用說的就能制止,你也不應用打的^^"
啊看啦~ wrote:
那"過當"的定義是?
就是指當受到侵害時,雖然是基於防衛的意思而反擊,但這個反擊,已經超過了必要
的程度。
至於有沒有超過"必要"就要看當時的情況,及以一般人的眼光來看。
就像a與b打架,a對b揮拳,這時b拿出一把槍把a打死。很明顯的,b的反擊就是超過必要
的程度了。
而正當防衛,就是在緊急的狀態下,不能及時獲得法律保護,例外容許私人所做的一個
行為。所以,正當防衛不用報備啦^^"
再補充,過當防衛在法律上,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刑責的,"但"這要看法官的見解...
以上
p.s非常同意j大的說法 "法律是死的,審判是活的", 因為沒有絕對的事情,很可能因時、因人、因地結果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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