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od0819 wrote:現在的法官絕大多數都是俗仔,只會判絕對站得住腳的判決,就算很扯的判決也判得下去因為他們根本不想自找麻煩,不會申張正義,更別談什麼公理不過之前也有判刑的新聞,查了一下標題:女薄紗男半裸 同床算通姦..(恕刪) 不知道"判刑"的新聞在哪裡??找來找去都只有看到檢察官起訴的新聞還是說.."鄉民都只看標題"
blood0819 wrote:現在的法官絕大多數都是俗仔,只會判絕對站得住腳的判決,就算很扯的判決也判得下去因為他們根本不想自找麻煩,不會申張正義,更別談什麼公理不過之前也有判刑的新聞,查了一下標題:女薄紗男半裸 同床算通姦 法官判決本來就要在絕對站得住腳的情況判難道一堆漏洞判下去,留給上級法院婊嗎?
jaywang4 wrote:如果你殺人沒留下證物也不會被判刑啊!哪個罪不是這樣!...(恕刪) 歐買尬~~第一,我只是針對兩人脫光光被抓姦在床卻找不到「證物」來起訴X夫X婦這點來搞笑凑一下熱鬧的,怎麼大大您這麼認真啊?第二,我可沒殺人啊,大大您犯不著用這麼正直的口氣回我的文啦~~會嚇著我的~~第三,最近才發生的判例上了電視。有人被控殺人,但最後沒找到屍體,還是被判罪。天氣變冷了......
海盜登陸 wrote:可是怎麼取證呢?所謂“沒有精液反映”是指的哪裡呢?如果嘴炮的話,如何確定證據呢?——所以我才說,台灣法院的各位大人找錯地方了吧?...(恕刪) 一般這類官司的提告者要負舉證責任是你提供什麼證據來讓法官裁決..跟法官找錯地方有什麼關係??
所以法律常識平常要多看一些... 不要老是用常理,「我覺得」去想....剛剛查了一下, 刑法第十條有定義: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如果沒辦法法證明, 沒有證據, 就不能定罪. 這是法條有寫的, 如果亂定罪反而是法官有問題.也就是這要由修法來做, 老是怪法官有什麼用? 人家也要以法來判吧? 自由心證再大也沒大過白紙黑字的法條...倒是擁女旅館裸睡, 這個如果是事實要來訴請離婚應該是OK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