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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種法律我們還能相信什麼

carzyman wrote:
老實說我人並不在現場..只能聽長輩的敘述,去了解事情的經過,
可是換言之,如果事情發生在兄臺身上..會因為你不在現場,所以就置之不理..外+冷眼旁觀嗎...

不了解完整事件前,我會選擇沉默

carzyman wrote:
所以如果證人確實沒到,但法院也沒拘提,就是一張判決書下來,這是哪個環節有問題呢....真相等我明天放假~在貼好嗎~最近都是輪午班比較累..請見諒

我比較好奇,起訴後過了多久才判決,長輩有收過半張傳票?
長輩當初是在警局報案的吧?之後有在檢查官面前做過陳述?
判決書下來幾天了,有去問過檢查官要上訴嗎?
(看到上面的回答我才注意到,收到的是判決書還是不處分書?)

題外話
不管是偽證還是傷害
都不急,等告了再說,沒告之前都是嘴炮
事發不會過了6個月了吧?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思是,如果不停的凌虐被害人,只要注意不要發生重傷的結果,則只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塊以下罰金。

你如果只是一時情緒失控,打個一兩下,失手打死人,對不起,七年起跳!如果是不慎打到瞎眼,至少要坐三年的牢,即使事後真的懊悔並做出誠摯賠償也一樣!

更簡單的來說,揮一拳打瞎他的眼睛,就要進去坐至少三年的牢,而不停凌虐,卻未發生重傷,只能為普通傷害罪

然而,不停凌虐被害人,但未發生重傷的結果,而且事後推卸甚至滅證,完全不願賠,最重只能判到三年,又因台灣法律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要判滿三年真的很不容易,但事實上,我們會認為這類行為比揮一拳打瞎他的眼睛還要可惡!

還有,有錢繳易科罰金卻不願賠償,對被害人是相當不公平的事,不要說繳了幾萬塊的罰金,結果一毛錢卻不想陪,基於傷害罪為保護個人身體法益,也可考慮以賠代罰,被害人能得實質的賠償,大於國家刑罰權的行使。

第10條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個人有一修正草案,試擬條文如下: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而有提出同一事由的民事訴訟,經裁判需給付賠償而不履行者,不得易科罰金。其賠償給付,得折算一部或全部的刑期。

(縮減傷害罪與重傷害罪擊加重結果犯的差距,限制易科罰金適用條件)
(過失傷害罪也可用以賠代罰的方式)


這種人已經很難救了,再不處理。

下次一定是社會新聞了。
還有一個類似的情形:詐欺與強盜,詐欺是五年以,強盜是五年以,一個人可能花幾分鐘的時間才強盜數千元,但是對不起,五年起跳,而且每做一次就要個別判刑一次,而且這還需要拋頭露面,很容易被破獲。讓大家恨得牙癢癢詐騙集團,把許多人的生活老本全部騙光光,即使一罪一罰,在所得已完全隱匿的情況下,也是只判個幾年,而且還是人頭戶和車手出來扛罪。上次就有只是做車手賺個幾十萬,就被法院判連同他的父母一起陪2000多萬。

洩密:智慧財產權為高科技產業的競爭基礎,竊取及洩漏機密比偷竊、強盜更可怕,損害更嚴重,但這個案子只判處九個月徒刑,而且還可以易科罰金,27萬解決。

看看歐美國家如何作判決,他們很重視智慧財產權與誠信。

http://www.google.com.tw/search?num=50&hl=zh-TW&q=%E6%A5%8A%E4%B8%96%E7%A5%BA%E6%B4%A9%E5%AF%86&aq=f&aqi=&aql=&oq=&gs_rfai=]

不是每個地方都是台中市。(你家或家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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