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elle wrote:有警察和律師在線上嘛...(恕刪) 一、告訴乃論:227條與幼童性交猥褻罪及227-1條:加害者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者,對未滿16歲男女為之或未遂者,雙方同意性交者。非告訴乃論(大家口中的公訴):221條、224條:一般強制性交猥褻罪;222條、1224條-1:加重強制性交猥褻罪225條:乘機性交或猥褻罪: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犯之。二、家暴部分推測應涉及刑法之傷害罪..因為不了解當時的狀況所以無法多做其他的揣測家暴部分所涉及的法條也蠻多的,請參閱http://www.affair.com.tw/c-a-1.html另外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自知悉犯罪行為人之時起六個月提出告訴,否則不得再行提出告訴。有些受害者或許是念在夫妻多年情份,有些則顧慮小孩或周遭人事的眼光而遲未提出告訴,等到想再提出告訴,否則即不得再行提出告訴,等到想再提出告訴來找律師時,早已逾告訴期間,而無法提出告訴。而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均可撤回告訴,因此,倘若施虐者與受害者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和解,受害者還是可以撤回告訴。至於重傷、恐嚇、殺人、妨害自由等罪則為公訴罪,未有告訴期間之限制,將來也不得撤回告訴。題外話補充一下,大家容易搞混的觀念,其實在刑法上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其正確名稱為"非告訴乃論罪。"PS.以上為本人所知的一些知識,如有錯誤或疏漏,麻煩請各位幫忙補充!!
感謝 日晴光 wrote:一、告訴乃論:227條與幼童性交猥褻罪及227-1條:加害者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者,對未滿16歲男女為之或未遂者,雙方同意性交者。...(恕刪) 所以要等幼童自己去告?日晴光 wrote:我不是北部人,但我覺得可以有目擊民眾的話,可採積極做法直接向當地分局或派出所機關報案即可!!...(恕刪) 這是babyhome發文者在24f的發言:警察說沒辦法除非當事者(受害者)介入否則無法受理(我想是法律的關係吧)
noelle wrote:感謝所以要等幼童自己...(恕刪) Q1親人即可提出告訴,女童需到場。Q2家暴案件,其實旁人可以通報,舉凡家扶機構,113婦幼專線、婦幼/少年警察隊...等等都可以。如果警察不受理,可以撥打113,他們會派員專程處理!另,警察所說他們無法介入,其實他們說的並沒錯,目前警察並無太多介入家暴案的權限,多半可以過去了解,而無法"實質介入"。尤其為非本人通報的,大多只能過了解相關情況或者口頭勸說,除非受害人要求警方提出對加害人之告訴或申請保護令,才有可能介入!!
謝謝大家的熱心~有狠多bbh的媽媽及01的網友來pm問車號的我都提供了。也的確有記者來關心~ 因為我在中部,這是北縣發生的事,我只能儘我所能,看透過網路能做什麼就多做一點~也請記者小姐去bbh看一下原文~ 說真的感覺的出來,當事者媽媽怕被"誣告"現在開始擔心了~ 即使可以透過當地的警察局消防局甚至是小販來求證這件事,卻也因沒有錄影等資料。害怕提進法律的坑....哎....天佑台灣...就算沒有健全的法律,也要有健全的人心吧~ 希望我們都能繼續下去一直到把混蛋找出來為止
chaineu1980 wrote:轉貼自BBH時間:2...(恕刪) 2010-09-23 13:19我是在林口國小那裡看到的不能PO車牌吧~. ...No.2 >>時間:2010-09-23 13:23我之後一直騎著車在林口附近繞阿繞希望能遇到想說雞婆一點幫忙注意或趁那男人不在鼓勵那女人勇敢離開那2個孩子是穿國小制服但是不知道是哪間國小的就是了男生的制服袖子及褲子是天空藍女生的制服袖子及褲子是紅色的不知道有沒有住林口的媽媽知道這是哪間學校的小男生應該是麗林國小(藍色條紋運動服,褲子是淺藍色)小女生應該是林口國小(紅色運動服)這個社會真的每天都會發生令人驚訝的事願祝那3個母子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