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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BBH討論 -- 林口當街猥褻女童的男人+被家暴的女人 >>>>>如果你剛好看到.請幫幫忙

chaineu1980 wrote:
轉貼自BBH時間:2...(恕刪)


哇耶~我天天路過那裡說,
但像這種的不是現場逮到人的話真的也很無奈。
我不是北部人,但我覺得可以有目擊民眾的話,可採積極做法
直接向當地分局或派出所機關報案即可!!
欲修其身必先正其心,心不正,永遠不正。
noelle wrote:
有警察和律師在線上嘛...(恕刪)


一、
告訴乃論:
227條與幼童性交猥褻罪及227-1條:加害者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者,對未滿16歲男女為之或未遂者,雙方同意性交者。

非告訴乃論(大家口中的公訴):
221條、224條:一般強制性交猥褻罪;222條、1224條-1:加重強制性交猥褻罪
225條:乘機性交或猥褻罪: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犯之。

二、
家暴部分推測應涉及刑法之傷害罪..因為不了解當時的狀況所以無法多做其他的揣測
家暴部分所涉及的法條也蠻多的,請參閱http://www.affair.com.tw/c-a-1.html
另外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自知悉犯罪行為人之時起六個月提出告訴,否則不得再行提出告訴。有些受害者或許是念在夫妻多年情份,有些則顧慮小孩或周遭人事的眼光而遲未提出告訴,等到想再提出告訴,否則即不得再行提出告訴,等到想再提出告訴來找律師時,早已逾告訴期間,而無法提出告訴。

而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均可撤回告訴,因此,倘若施虐者與受害者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和解,受害者還是可以撤回告訴。至於重傷、恐嚇、殺人、妨害自由等罪則為公訴罪,未有告訴期間之限制,將來也不得撤回告訴。


題外話補充一下,大家容易搞混的觀念,其實在刑法上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其正確名稱為"非告訴乃論罪。"

PS.以上為本人所知的一些知識,如有錯誤或疏漏,麻煩請各位幫忙補充!!
欲修其身必先正其心,心不正,永遠不正。
唾棄這種死人渣

希望老天趕快收拾他

chaineu1980 wrote:

轉貼自BBH
時間...(恕刪)

有上新聞嗎 有人欠這條新聞嗎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感謝
日晴光 wrote:
一、
告訴乃論:
227條與幼童性交猥褻罪及227-1條:加害者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者,對未滿16歲男女為之或未遂者,雙方同意性交者。...(恕刪)


所以要等幼童自己去告?
日晴光 wrote:
我不是北部人,但我覺得可以有目擊民眾的話,可採積極做法
直接向當地分局或派出所機關報案即可!!
...(恕刪)

這是babyhome發文者在24f的發言
:警察說沒辦法除非當事者(受害者)介入否則無法受理(我想是法律的關係吧)
noelle wrote:
感謝所以要等幼童自己...(恕刪)


Q1
親人即可提出告訴,女童需到場。

Q2
家暴案件,其實旁人可以通報,舉凡家扶機構,113婦幼專線、婦幼/少年警察隊...等等都可以。
如果警察不受理,可以撥打113,他們會派員專程處理!
另,警察所說他們無法介入,其實他們說的並沒錯,目前警察並無太多介入家暴案的權限,
多半可以過去了解,而無法"實質介入"。尤其為非本人通報的,大多只能過了解相關情況或者口頭勸說,
除非受害人要求警方提出對加害人之告訴或申請保護令,才有可能介入!!
欲修其身必先正其心,心不正,永遠不正。
謝謝大家的熱心~
有狠多bbh的媽媽及01的網友來pm問車號的我都提供了。也的確有記者來關心~ 因為我在中部,這是北縣發生的事,我只能儘我所能,看透過網路能做什麼就多做一點~

也請記者小姐去bbh看一下原文~ 說真的感覺的出來,當事者媽媽怕被"誣告"現在開始擔心了~ 即使可以透過當地的警察局消防局甚至是小販來求證這件事,卻也因沒有錄影等資料。害怕提進法律的坑....哎....

天佑台灣...就算沒有健全的法律,也要有健全的人心吧~ 希望我們都能繼續下去一直到把混蛋找出來為止
chaineu1980 wrote:
轉貼自BBH時間:2...(恕刪)


2010-09-23 13:19
我是在林口國小那裡看到的
不能PO車牌吧~. ...

No.2 >>
時間:2010-09-23 13:23
我之後一直騎著車在林口附近繞阿繞希望能遇到
想說雞婆一點幫忙注意或趁那男人不在鼓勵那女人勇敢離開

那2個孩子是穿國小制服但是不知道是哪間國小的就是了
男生的制服袖子及褲子是天空藍
女生的制服袖子及褲子是紅色的
不知道有沒有住林口的媽媽知道這是哪間學校的


小男生應該是麗林國小(藍色條紋運動服,褲子是淺藍色)
小女生應該是林口國小(紅色運動服)

這個社會真的每天都會發生令人驚訝的事
願祝那3個母子平安~
有連結可以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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