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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古代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了嗎?


哲安 wrote: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恕刪)

字好多
一年要付2000多斤番薯嗎
因為契約中就是明訂用蕃薯來付租,如要改變付租的內容,則須雙方同意始能改變
問題是法官並不知道何時開始用現金付租,一切都需要講求白紙黑字的證據
如果你提不出證據來,法官當然會判你敗訴,這是合乎常理之事,並無不妥
只能說你吃了「無白紙黑字」的悶虧
我不懂...新聞裏提的 "現金交付地租被拒後提存法院" 是什麼意思? 是指一開始對方就不要收現金嗎?
簡單的說地主想要拿回自己的地
佃農想要分一杯粳!

地主跟佃農就起的攻防戰了!
現在佃農方輸了就出來抱怨了!

相關討論可在這邊看到
更新,也給佃農一方當參考~~~請教達人有關三七五減租問題

我老北也有一大塊農地在佃農手中
租給對方30年了一年租金才幾千元 
現在如果想要拿回來還要跟對方對分送給對方一半至1/3或賣出去後再分佃農1/3以上的錢
又太慢請教別人現在想要無償拿回來還要六年後再跑該篇討論的方式

佃農現在房子比我家大 車子開的比我家的好! 
現在佃農看起來不像弱勢啊!反而像佔地為王!
地主不租了要拿回來還要分給對方
我不是大大 想大大或是看大大的話請去廁所!謝謝!
果然跟375減租有關
看起來像是佃農二代已無耕作事實, 又不願歸還土地,
也不願按約繳納租金(租金約定為蕃薯, 佃農二代又提不出改以現金繳租的證明文件)
所以就被地主二代一狀告上法院, 結果地主二代勝訴.

看起來極為合情合理啊.....

dbtmenu wrote:
看起來極為合情合理啊.....


看判決書,確實判的合情合理.
375減租
不是要分地或錢給佃農嗎?
怎麼有辦法直接拿回去
如果....
真的是網友所提供的這篇判決書的話,
判決結果個人認為沒有太大的疑義,
證據與事實均偏向上訴人(即地主).

無須以這種煽情的標題來諷刺司法.
不服仍可上訴,不是嗎?
「有什麼比瞎眼更糟糕的?」海倫凱勒說:「能看見卻看不見異象!」
依照22f的說法,我不覺得法官有錯。
375減租的精神還適用於現在嗎??
佃農在過去是弱勢,現在真正有在種田的有幾個???
以前還有一個不種田改種樹,還上01 問如何反制地主被大家砲轟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父林江龍自40幾年間承租土地時起,均用
代金繳納地租,從未以蕃藷給付,應該是林江龍與藍家芳間
約定改以現金繳納地租,即蕃藷1 台斤折算新臺幣(下同)
3 元。76年間林江龍死後,伊以現金給付遭拒,即每年以寄
存證信函附匯票方式繳納地租,上訴人拒收匯票後,伊將現
金提存至法院,伊確實有繳租等語,資為抗辯。被上訴人則
請求駁回上訴。...(恕刪)


原租約是約定好用番薯來繳交。
判決書提到承租人想改以現金給付租金,
但地主拒決接受。

既然這樣的話,就繼續繳番薯就好啦,
蕃薯會很難種嗎?


感覺這個判決應該沒什麼問題,
只是承租人未照書面契約履行。

如果我上網買一顆蘋果,商家卻寄來一台iPad。
即使iPad比蘋果還讚,但仍然無法取代一顆蘋果。
未照契約履行約定的事實,並不會因為取代物的價值或用途更好而磨滅。

對被告比較不利的主要是在,當初繳租改以代金方式,並無契約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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