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奧 wrote:
個人覺得在17880...(恕刪)
凡事有規矩
照規矩來就對了...
小小奧 wrote: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及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著,均受憲法之保障。」
但交通部觀光局的函就日租業者適法性提出說明,竟然是依據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I大項55中類5510細類,認定凡從事以日或週為基礎租賃型態為旅館業.....。懂法律的朋友應該就知道,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是行政院主計處參照聯合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訂,就所有經濟活動(含地下經濟)分類,作為統計分析及國際間資料比較之基準,並非強制法規,觀光局先違反憲法對人民生存工作權財產權的保障,再推翻原本安分守法合法登記租賃業的日租業者,強迫要求日租業者轉型為營運成本與規模較高的旅館業,是否為刻意打壓相信看官們心裡自有一把尺。
...(恕刪)



追錢一族 wrote:
這樣貼很難不讓人聯想...(恕刪)
比強 wrote:
都市裡的飯店旅社賓館...感覺就像當年的野雞車....每天不同人進進出出的請保全管理也沒有什麼意義了(恕刪)
小小奧 wrote:
個人覺得在17880...(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