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殺人~當時軍法唯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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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是發生在1996年9月12日,一名女童於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蟾蜍山下空軍作戰司令部內,遭到姦殺身亡的案件。但在嫌疑犯江國慶被槍決後,所有的證據都指向他沒有犯案。
1996年9月12日下午3點20分,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站員工的五歲幼女,被人發現陳屍在福利站後方的廁所,當時的市長陳水扁相當震怒,要求軍方限時1個月內破案。龐大的破案壓力,逼得空軍總部組成「0912專案小組」,約談了福利站的員工和士兵,卻沒有進展。軍事檢察官和法醫,於交誼廳的櫃檯上找到一把疑似作案用的兇刀,上有沾有血跡,軍方立即展開調查,最後過濾出包含江國慶在內的四名士兵。10月1日調查局對福利站的員工和支援士兵實施測謊,結果只有江國慶一人未通過。十月二日晚間江國慶被送到禁閉室去,由專案人員少校保防官鄧震環及上尉保防官何祖耀進行訊問並自白,並於十月四日寫下自白書。10月22日被軍法起訴,但江國慶卻在11月5日初審時翻供,聲稱是遭到刑求才承認犯案。12月26日,初審被以強姦殺人罪判處死刑,隔年3月27日,國防部覆審,以證據不足及江國慶被刑求,撤銷判決發回更審,但是空軍作戰司令部仍交由前次相同的三位軍法官審理,6月17日判處死刑,8月14日江國慶被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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