喔....不好意思,貓大誤會我的意思,我並沒有要"排順序"的意思情理法只是一個習慣用法,個人是認為三者是同樣重要的原則上,法律"應該"是要凌駕在三者之上但是問題就在於,法律是人定的,一種米養百種人,每個人想法不同,定出來的法律也不可能完善如果人是萬能的,可以定出"合情合理"的法律規範那麼法律自然代表一切,因為情理都以涵蓋在法律之內只是現今的法律,絕對是有許多漏洞與進步的空間以人的能力,應該是無法規定出絕對正確的法律所以法律之外,需要輿論的幫助不管是怎樣的方法,都是為了,維持這個世界的美好,不是嗎....
另外,我不是說這樣就不用負法律責任而是說,這不是作姦犯科的"公訴罪"所以問題是在於,玩弄或濫用法律的人狗主人有權提出告訴,就像玻璃娃娃的家屬有權提出告訴如果走法律途徑,當然還是以法為主,不可能將法置之不理但是法律之外,還有輿論也是另一樣重要的規範輿論當然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也不應該影響或控制法律的判決但是有他的效應與存在意義,狗主人要提出告訴在法律上或許站的住腳,但是在道德上卻是應該接受譴責的....(前一振子,也有幾個女學生,好像是練舉重的小國手吧,也是好心餵狗,結果也是被告不知道有沒有大大記得...,只能說世風日下吧,或許大家見怪不怪了,哪天遇到類似的情況最好是置之不理吧,不然好心的後果,可能就要摸摸鼻子,自認倒楣了,花錢消災就當做做好事,像老一被的傳統說法,給狗主人的白色的包包吧....)
首先,我提出我的立場1.我覺得兩方都有錯2.我是人本主義者,我覺得人不能跟狗比(玻璃娃娃是人請給予尊重,況且在01這也有消費者)3.狗是台灣唯一有立法的"寵物",有任何爭議可以依法來走(貓就不行)4.希望台灣是個法治國家,法律是不准許私入民宅(不管有沒有跟消防局說)最後,我想問一個問題怎麼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好人?1.做事動機好,結果不好2.做事動機不好,結果好3.還是有前科的人(那2.3審變無罪呢?)
TO昀麟大:對於第二點,小弟有話要說...大大可能誤會了,似乎有點反應過度了...小弟不是要將"人比做狗..."小弟絕對尊重玻璃娃娃,所提出的,只是著重於"事件"摔死玻璃娃娃案,我想沒有人願意見到這樣的結果當然家屬有權提出告訴,但卻得面對重大的壓力因為他們所要告的,是一個出自於好心的同學而今天同樣的,重點不是狗,而是好心救狗的人,也面臨了同樣的問題當然兩個案例是不能相提並論的,因為玻璃娃娃案,家屬的煎熬絕對是無法比擬與狗主人相比,很明顯的這次的案例是在坑錢,玻璃娃娃家屬提出賠償,當然是有道理在的但還是引起軒然大波....沒人希望見到這樣的結果,我很同情玻璃娃娃的家屬,但也很同情那位學生有誰希望遇到這種事....??如果事事都以結果論,那大家都明哲保身就好了....警察也不準拿槍,也不用辦案了,因為壞人也有人權一切交給法律,法律也不用規定警察用槍時機了...我想,法律還是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如果所有事情都是一句話交給法律,那是不是也代表著,法律就絕對是對的,而不用在改進了...??我想有反應才會有進步,法律是人定的,所以不可能絕對完善或正確法律規定用槍時機,緊急及意外時的額外規定,就是表示著法律是有彈性的不是單純怎樣怎樣就是錯,怎樣怎樣就是對....我也希望台灣是個法治國家,但是也希望所依據的法是完善且合乎情理的最後,我想人沒有不如狗...,但是..狗也沒有不如人,都是一條生命人本主義,應該是以關懷為出發吧....
會發生這種是不是雙方都有錯嗎?同學沒錯??就像,有個外人到某家拿個東西(不管他喜不喜歡),沒打聲招呼就拿走了...他是好意,你會認為是對的?這樣做,妥當嗎?那位同學是好心?或許?那位飼主坑錢?或許?法律和知識都只是到現在為止適用,本來就是沒有絕對的,早已動物保護法可以行走,那位同學可以先照著遊戲規則做事,不行在另求他法,而不是直覺做事,直接走體制外的想法會不會太怪.真的像那位同學講的那麼可憐,那麼緊急,那時間早就可以報案了(會怕時間拖更久?或那隻狗會在收容所過的不好? 別忘了他爸是誰.)我是覺得不要被新聞言論帶著走,且真的要結果論,也會等法院判下來再說,沒錯,人本主義是以關懷為出發點,但是以人類為優先,人類往往self-regarding該去Z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