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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行人看法律] 中華民國刑法太鬆還是太嚴?

讀賣巨人軍 wrote:
至於一罪一罰無上限, 導致小偷關得比強盜還要久
乍聽之下似乎很不合理, 但是我想了一下, 即使這樣又何嘗不可?
這不也是遏止犯罪的一個好辦法嗎?...(恕刪)


還是不合理...

這就跟唯一死刑一樣不合理...

如果擄人勒贖唯一死刑,那為了避免被抓到或者抓到後被指認出來,當然撕票就是非常可行的辦法...

結果擄人勒贖是死刑,擄人勒贖撕票還是死刑,那不是變相鼓勵歹徒撕票?!


同理可證...

如果偷竊會關的比較久,那幹嘛冒著東窗事發的風險小心翼翼?

直接明刀明槍殺進殺出就好啦...

這不是變相的鼓勵以暴力的手段來達到犯罪的目的?

哪裡合理了?~
原來,

"一審重判 二審輕判 三審豬腳麵線" 這句話也是有法源的
Shuuta wrote:
如果偷竊會關的比較久,那幹嘛冒著東窗事發的風險小心翼翼?
直接明刀明槍殺進殺出就好啦...
這不是變相的鼓勵以暴力的手段來達到犯罪的目的?
哪裡合理了?~

假設強盜要關10年, 偷竊要關一年
慣竊偷了20家, 就該關20年

如果慣竊偷了第21家不巧被主人撞見, 乾脆變強盜把主人綁起來洗劫財物, 就該關20+10年

這樣公不公平?
會員等級皆虛名, 帳號於我如浮雲
其實要法官就"被害人"家屬立場來判,根本不可能
因為這就又有自由心證問題產生

只能說,法,理,情很難兼備呀...
讀賣巨人軍 wrote:
其實很多時候, 我都覺得強姦犯比殺人犯更可惡
...(恕刪)
我覺得生命還是最珍貴的,強姦不會比殺人可惡。不過強姦罪(強制性交罪)最高才十年,我也認為太輕。

讀賣巨人軍 wrote:
…比如說看到老婆跟客兄躺在自己的床上, 一時衝動把兩個人都宰了...(恕刪)
這種情形是「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法定刑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強制性交罪要輕。法律已經有考慮到了。

讀賣巨人軍 wrote:
…或是黑道仇殺之類的... 去深入研究背後的故事, 搞不好我們還會在心裡偷偷說聲: 殺得好!...(恕刪)
如果是強姦犯被別人雞姦,我也會在心裡偷偷說聲:幹得好!
Shuuta wrote:
…同理可證...
如果偷竊會關的比較久,那幹嘛冒著東窗事發的風險小心翼翼?
直接明刀明槍殺進殺出就好啦...
這不是變相的鼓勵以暴力的手段來達到犯罪的目的?
哪裡合理了?
偷竊會關比較久,是因為犯了很多件。你拿一件偷竊跟一件強盜比,計算基礎就錯了,當然不合理。
讀賣巨人軍 wrote:
最近這一兩年, 大家...(恕刪)


我覺得台灣的法律並不會太鬆
最大的問題是執行不力
老是覺得自己喜愛的品牌被抹黑與打壓,是一種被害妄想症的徵兆,請儘速就醫!
憲法: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民有、民治、民享

有嗎?


連憲法都沒放在眼裡了...
讀賣巨人軍 wrote:
最近這一兩年, 大家...(恕刪)
為保障權益我國法律是以從輕為原則...

社會風氣在變就應該適當加重量刑啊,法官大人...
其實台灣刑法並不算太鬆..但是假釋太過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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