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童木 wrote:爭口氣~~別為這種人...(恕刪) 因為他真的太過分了我們剛開始還有簽約 內容是 他這幾間房子的磁磚都由我們公司負責 價格也談好了然後真的要送貨時 他又要給你殺價 我當然跟他講 合約都簽了 怎麼還殺價到最後他也是 找一堆理由 簽那份合約連廢紙都不如他的態度真的是越來越超過我只是想讓他知道 不全然是我錯 他也有一定責任
你可以去鄉鎮市公所的法律諮詢問問看,不用錢。這部份應該是民法第348~378條《買賣契約-效力篇》。我不是法律專家,不過我提出我的看法--如果你們沒簽定清楚的合約,應該就是像網路購物那樣,人家跟你買A磁磚,結果你寄去B磁磚,雙方也都沒發現錯誤,那就簡單了。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應該就是這樣,除非他能證明你是蓄意欺騙,比如說是出仿冒品或是相近無法容易分辨的商品,不然他連主張退貨的權利都沒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