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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上有懂法律的嗎?有關現金卡的債務想請教

我覺得啦,
雖然借錢不還不對,
但是銀行要不是為了想賺錢,
為何要這麼簡單隨便貸款(現金卡)?
我記得以前我申請信用卡,還要附一堆證明,
證明我的財力,還要半年的薪資影本,
弄了半天,才申請到一張普卡,
現在隨便申請就是白金卡,
銀行貸款門檻極低,吸引一堆牛鬼蛇神,
這是銀行自找的
當然不還錢的人被催收,也是自找的
又看到許多同業中人回應,我只能說,催收在銀行界裏,
真的是很低層的工作,我已經看破離開了。
回想以前每個月跟業務開會,叫他們用點用腦想,有些客人一看就知道根本就是辦進來等被催的。
業務部的還屌個二五八萬叫我們別預設立場什麼的,還有更低級的業務,根本就找代辦公司來辦,
有些代辦公司,打從一開始就會幫借款人做假資料,讓他們辦卡、貸款能過,
這種行為根本就該告詐欺、不義取財。
我幹了催收兩年,唯一的收獲大概就是自學無蝦米,打字變快而已……
上面有個大大說得好,台灣的債務人,真的是一個比一個屌的,
真正值得同情的沒幾個。

奉勸各位擔任電催職務的朋友,有機會趕快轉單位吧。
In 15 minutes everybody will be famous.──by Andy Warhol
我現在正在玩債權,也集資開了間AMC!

目前金管會尚未允許債權轉讓,

不過目前法令正在制定,未來

債權可移轉化!

既然單據都在,債權自然確定,

銀行說債權移轉,投訴金管會!

就這樣!

或請法院裁定。。。。
有實力....再來談敗家!!
kenji4231 wrote:

我剛就再猜是不是X眾了

是普羅米斯吧 再賣給梁京實業吧

X眾的模式很奇怪 它們是用承保方式運作

簡單一點說就是當你在辦這張現金卡時 你就不是在向銀行借錢 而是向普羅米斯借錢

我已經讓他跟良京公司談好,準備進入法院裁定程序了

就如您說的

跟大眾簽約辦現金卡,借錢的卻是從沒聽過的普羅米斯公司

大眾現金卡上面的定型化契約明明寫著:

銀行有權委託第三者進行債務催收

請看好喔!!是""委託"",不是轉賣

結果普羅米斯擅自把他的債權轉賣給良京

從頭到尾,他都被蒙在鼓裡

根據當初簽的定型化契約,他的債權人明明是大眾,骨子裡卻是他不知道的某公司

根據契約內容,他簽了他的名字,法律上就只能在那張契約上針對他跟大眾銀行

他不是跟普羅米斯簽約,怎麼會由普羅米斯催收呢?

更別提普羅米斯把債權轉賣給良京了!!




從頭到尾,他都沒有看到:


1.普羅米斯


2.債權轉賣


3.同意大眾銀行把債權轉賣給第三者



這三項!!



簽了名,祇能在該契約內容上成立法律約定而已!



按照法律精神,進入法律程序的勝算應該算大吧!!





各位認為呢?




(我向來最痛恨不公不義的人/事/物!!為真理戰鬥到底!!!!)
或許會有點累,但是加油~
請個律師吧
你問我會什麼?我想我什麼都不會!
提供淺見,提醒各位大大些許觀念:
1.雖然消費者與銀行間簽訂有現金卡之消費借貸契約,裡面沒有提到債權讓予等文字,但就法律觀
點來看,除非有主管機關之明文命令禁止銀行將債權轉賣或轉讓予其他第三者(債權催收公司), 或 者有法律明文限制或禁止或者契約內容明文約定禁止雙方當事人將債權轉讓或債務移轉,否則銀行(即債權人)得依法將該對消費者之債權轉讓予任何第三者.
2.消費者與銀行間訂有契約(大多為定型化契約),縱使契約沒有規定到上述之內容,則銀行依民法債權讓與之相關規定,即可將債務轉讓與第三者,而不是說契約沒有規定就不能這樣做,所以首先適用的是雙方間之契約,再來是法律規定.
3.也許有人會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無顯示公平之問題,但就原po之案例事實,應該沒有探究之必要.
4.建議原po或有相類似的經驗的網友,妥善保留單據,以免後續遇到惡劣的債權催討公司之催討,也許可以提出如上述網友所提之確認債權存在之訴,但說實在的要原po或較不熟悉法律程序之消費者提出該訴訟有點困難,所以建議向金管局申訴或詢找懂法律之專業人士或可至各地院之訴訟扶導科提出問題,相信可以獲得一定之幫助.
湯瑪斯與德雷莎 wrote:
我已經讓他跟良京公司...(恕刪)


進入訴訟程序記得要去出席先否認這筆借款

法官會要求原告提出申請書正本,有可能普羅米斯還沒把文件移到梁京讓他們去忙一下吧 因為這有可能會再開一次庭

之後記得陳述一件事 債權移轉必須通知債務人 不能用預先通知的方式

再者定型化契約有所謂的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請善用這條文


X眾爛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我朋友都說 在那邊當業務好啊 隨便進件隨便過

等錢賺飽了就跳到別家去了 留在那邊真的沒前途

樓上有人提到銀行放款的部分也有問題
這部分我絕對承認
因為我自己就常常一邊催、一邊心裡狂罵分行那些混蛋業務
什麼有的沒的、阿撒不魯的人都可以貸到錢

雖然業務部也有放款業績壓力,但是款放了出去收不回來,難道他們自己都不用負責嗎?是不是以後個別客戶的放款回收率也該納入業務部的業績測量基準?這問題真的該好好考慮。
瞬幻夢影 http://blog.yam.com/haha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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