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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千萬的鳥日子‧當限定繼承遇上公司法第80條 更新至8/21

既然有繼續找幫律師幫忙,那就照他們專業的方式

我不知道你是要以什麼名義去訴訟,
我想律師應該不會朝解除限制出境的方向走,
也不會是更改清算人為訴求,
因為這些行政單位都沒做錯
最主要的目標,應該是釐清稅金是否存在,且金額是多少,從此解決這件事的後續欠稅追緝
如果你是以這些為目的,其實把資料找齊,設法和執行處的人溝通,就能省去後面的救濟程序

訴願只是一個過程,駁回不意外,這只是往行政訴訟的必經之路
bigleon wrote:
各位網民大家好,近日....(恕刪)

目前的感想‧

若你身邊有個女人,她看到你被限制出境五年,而且過幾天就要結婚,還預計要蜜月,然後又看到妳"台端欠稅千萬"的文,她還沒有嚇跑,那這女人你千萬不能錯過,她就是我心臟很強的女友過幾天的太太這樣的女人。
I LOVE YOU

後續報告.


樓主這篇文關係到法律條文上的解譯.有許多不明確跟矛盾的問題存在.
許多人也都是遇到了才知道.目前來看.只能盡人事去努力了...


不過..我看到最後那感想..嘿..是變相閃光文嗎?

恭賀樓主找到了摯愛.步入了人生的另一個階段. 恭禧!恭禧!
頻送秋波表錯情 wrote:
既然有繼續找幫律師幫忙,那就照他們專業的方式


律師只會建議他們可以賺錢的方式
訴願賺幾萬,行政訴訟賺幾萬,至少十萬台幣就飛了
免費法律服務,當然是藉機會找案源
不然你說大牌律師還有閒工夫免費法律服務嗎?

建議你還是把清算人的任務完成,又不用花到你的錢補稅
反正你都已經辦限定繼承,那間公司應該也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要補稅也是用你爸擔任董事那家公司的財產去補
jorgelee wrote:
樓主這篇文關係到法律...(恕刪)


算是閃文吧..謝謝啦

身邊有這樣的女人是我幸~
瘦狐狸 wrote:
既然有這樣的矛盾建議...(恕刪)


有想過,先把是怎麼一回事全部都懂後(合理情況下配合政府是我該做的)

真不行了,記者,陳情..都是最後一步了...
pms wrote:
法律的問題不是太懂
搜尋了一下,
因為稅不是債務, 是義務的一種, 所以辦了限定繼承, 欠稅還是要補,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應該不是這樣,繼承了債或稅,其實都差不多,只是欠稅的債權人是政府。
樓主是因為不知情的情況下繼承了該公司的董事職權,
因此有義務要對公司執行清算的工作。
公司法和民法的有點不一致還蠻有趣的
建議開版者把這個案例
寫mail問台大'、政大或台北大教公司法的學者
或者他們會提供建議
也會在下次的公司法修正案對政府或國會提出他們的修法建議
混血法務長^^ wrote:
公司法和民法的有點不...(恕刪)


你說的這點我一定做..讓學者去改變它 比我外行的在看 實際許多..
jinlong83 wrote:
剛剛看囉一下~~國税局說您父親是"董事"但是不曉得是何種公司?如果依一般之情形應該是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應該是依322條之規定董事清算人~~所以依公司法80條就會由繼承人繼承清算事務~~~

但是我的問題是~~如果就您所質疑"您父親"可能為"人頭董事"~~這樣的話其是否有"股東"之身分,則會有疑問,
簡單的來說依公司法之規定董事並不須一定具有"股份"之人(公司法192條1項參照),也就是說~若沒有"股份"也是
可以當董事~~若沒股份則將不是股東~~如果不是股東~哪公司法80條所說的"由股東全體清算........等",則要件
就不符合(因為您父親雖是董事~但並不是股東)~~所以還是查一下您父親是否為股東吧~

所以說如果如同我說的這情形~~則可以用為訴願之理由向發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提起撤銷訴願(因為你的處份是屬於兩個行政機關作成~~這個是多階段行政處分~所以以發文機關(顯名主義)為撤銷訴願的對象)


股份有限公司有自己的清算

公司法80條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公司清算

有限公司的董事就是負責人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bigleon wrote:
你說的這點我一定做....(恕刪)


要不要聲請釋憲?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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