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請問兩個問題,
一、請問這家餐廳有向縣市政府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合夥之行號登記嗎?而你為登記之合夥人嗎?
二、請問那位找你合夥朋友是行號負責人嗎?
1.只有簽一份合夥契約書,營利事業登記證是他的名字。
2.合夥契約書上記載他是出名營業人,我是隱名出資人

豆豉英 wrote:
1.只有簽一份合夥契約書,營利事業登記證是他的名字。
2.合夥契約書上記載他是出名營業人,我是隱名出資人
...(恕刪)
豆豉英 wrote:
朋友當初要開餐廳,資金不夠找我當合夥人,
我拿了10萬出來,佔投資金額100萬的10%,
結果營業三個月後,餐廳共計盈餘70萬,
我很阿殺力的說我不用分紅了,把10萬還我就好了,
於是拿回10萬後,跟他簽了一張契約書說明該餐廳我已不是合夥人,
以為就沒事了,現在經過了一年,
早上剛接到他電話,說餐廳當初生意好,
於是重新裝潢擴大營業,但是沒想到之後一年來總計虧損了200萬,
由於合約書上我還是合夥人,那張跟他簽訂的協議書沒有其他合夥人簽名同意我退出合夥,所以不具法律效力,
現在其他合夥人要求我必須支付20萬虧損,
加上我之前已經拿回來的10萬,
總共要給他30萬,
有這種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