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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台中小康 wrote:
請問兩個問題,
一、請問這家餐廳有向縣市政府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合夥之行號登記嗎?而你為登記之合夥人嗎?
二、請問那位找你合夥朋友是行號負責人嗎?

1.只有簽一份合夥契約書,營利事業登記證是他的名字。
2.合夥契約書上記載他是出名營業人,我是隱名出資人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豆豉英 wrote:
早上剛接到他電話,說餐廳當初生意好,
於是重新裝潢擴大營業,但是沒想到之後一年來總計虧損了200萬,
由於合約書上我還是合夥人,那張跟他簽訂的協議書沒有其他合夥人簽名同意我退出合夥,所以不具法律效力,
現在其他合夥人要求我必須支付20萬虧損,
加上我之前已經拿回來的10萬,
總共要給他30萬,
有這種事嗎??

英叔~~我很想幫忙











可是我看不懂
It's these little imperfections that make them perfect for you.
matilda1020 wrote:
英叔~~我很想幫忙
可是我看不懂

m姐:
這麼複雜的文字描述,
要我再打一次我可能也打不出來了......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豆豉英 wrote:
1.只有簽一份合夥契約書,營利事業登記證是他的名字。
2.合夥契約書上記載他是出名營業人,我是隱名出資人
...(恕刪)


我先說明此合夥關係業已成立,
但此合夥關係亦業經合法終止了
因你有向執行合夥事業之代表人(即登記負責人)聲明退股,
且簽立退股聲明書,
並取回退股金10萬元,
依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49 號判例要旨內容,
你已合法終止合夥關係。

至於我為何問你該餐廳是否為登記合夥之行號,
原因為依商業登記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及公告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你為縣市政府登記之合夥商號之合夥人,
就算你合法中止合夥關係,
如未向縣市政府為變更登記,
行號債權人仍可依登記內容要求你負合夥人連帶責任,
因你為隱名合夥故不受此限制。

依據: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49 號判例要旨:
合夥人之退股,固須對於各合夥人為明示或默示之表示,始能生效。
執行合夥業務之經理人有代理各合夥人之權,則對於經理人為退夥之表示,
可認為向各合夥人所為者,自應認為合法退夥。



豆豉英 wrote:
朋友當初要開餐廳,資金不夠找我當合夥人,
我拿了10萬出來,佔投資金額100萬的10%,
結果營業三個月後,餐廳共計盈餘70萬,
我很阿殺力的說我不用分紅了,把10萬還我就好了,
於是拿回10萬後,跟他簽了一張契約書說明該餐廳我已不是合夥人,
以為就沒事了,現在經過了一年,
早上剛接到他電話,說餐廳當初生意好,
於是重新裝潢擴大營業,但是沒想到之後一年來總計虧損了200萬,
由於合約書上我還是合夥人,那張跟他簽訂的協議書沒有其他合夥人簽名同意我退出合夥,所以不具法律效力,
現在其他合夥人要求我必須支付20萬虧損,
加上我之前已經拿回來的10萬,
總共要給他30萬,
有這種事嗎??


跟所謂的"朋友"最好不要有金錢上的往來~~
"重新裝潢擴大營業"有得到你的同意嗎?
如果現在是賺大錢了他們會想到你這個合夥人然後分錢給你?
跟他說別傻了, 已經有簽協議書也退還股款了, 不然上法院告啊!!
連跟好朋友合個夥都這麼出人意表
最近也是有近20年交情的朋友
因要調頭寸邀我合夥
看來還是簡單的借貸關係比較保險
了不起就是借的金額沒了就是
Blessed are they who expect nothing for they shall not be disappointed !!
看到以上回應,英叔可以開始安心地準備下降頭了

朋友當成這樣也真是天下無敵
所以說好朋友還是少扯到錢,一旦扯到通常都沒個好下場
台中小康 wrote:
但執行合夥業務之經理人有代理各合夥人之權,則對於經理人為退夥之表示,
可認為向各合夥人所為者,自應認為合法退夥。


突然覺得我想要唱歌了.....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豆豉英 wrote:
突然覺得我想要唱歌了...(恕刪)

英叔要請客擺流水席了嗎!?


那.....謝謝英叔!!

以上內容,純屬虛構。如有雷同,那..那..那就是真的了。

台中小康 wrote:
我先說明此合夥關係業已成立,
但此合夥關係亦業經合法終止了
你哪位?


豆豉英 wrote:
突然覺得我想要唱歌了.....
不是潑你冷水,話說得出口不代表就能相信,不過我認為你不用理他們.
有事的話找蔗姑商量一下.
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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