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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相片的刑責或罰責? ---- 已解決

Madlock wrote:
我己經寄了二...(恕刪)

反正這是我給您的建議
如果您不聽您就去告吧!
到了地檢署或是法院他們一定會不斷勸您不要告了
這又要浪廢您很多保貴的時間
告到最後您一定會發現當初不要淌這場混水就好了
雙方就為了這種無聊的事進出法院
如果您希望如此
您今天就可以去地檢署提告
裡面的人員會幫助您完成手續的不用擔心
歐吉安 wrote:
原來這年頭.....(恕刪)

如果自己損失10分卻要花20分的力氣去爭划算嗎?
臺灣就是有那麼多浪費司法資源的人
才會造成每天法院都像菜市場一樣
如果您去問他們什麼原因
我想您都會笑出來這有什麼好告的
因為我實在看不出來這種事情真的有必要走上訴訟嗎?
不過是樓主覺得不被尊重而已
還不是那口氣
此屬肖像權受侵害

肖像權主要依民法的人格權

根據民法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以及民法195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芝麻綠豆大的事就不要上法院了, 盡量再溝通溝通吧~
雖然板主有權維護自身權益, 但此事有浪費司法資源之疑慮.
rme1024 wrote:
要不要先問你女兒因為...(恕刪)


我女兒才1歲半不到, 我想, 她應該不致於自己去當Model而沒告訴我才是
所謂的公理正義有價嗎?..要論斤論兩來討價還價?划的來在申張?

這是大家都有的基本權利!何來浪費司法資源!

到時也會分案處理!搞不好簡易庭就解決了!

是需要浪費多少時間?

法院像菜市場是單純因為台灣人喜歡興訟嗎?

我到覺得是大部份人不守法!

更大部份人姑息養奸!

這像廢死聯盟一樣..總是叫人要放下..人死不能復生!...

受害者的痛跟權益都被忽略了!事情不是在自己身上都講的很好聽很理性!

有人講的很好..沒有人有理由要求受害者去原諒罪犯!

我到覺得要嚇阻像菜市場這樣的情形應該要處夠重的刑罰!

亂世用重典!

無法教化!什麼叫恐懼總知道了吧!
對方不理就直接告吧
台灣人很奇怪
很嚮往新加坡或德國對法治的執著跟公正
可是發生在自己身上就又開始和稀泥
會說什麼檢察官很忙之類屁話的
以後給車撞了,屋裡被偷了,自己摸摸鼻子別報警了
檢察官跟警察很忙沒時間處理交通事故或是小竊案嘿~
Madlock wrote:
想請問有沒有熟悉法律的人士在01
我發現我女兒的相片被盜用
使用在Yahoo的拍賣中
因為我女兒剛好也有穿著相同的衣服
賣家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 就擅自將我女兒的相片用於他的商品上
我在上星期己經發信通知他
但賣家非但沒有回信, 繼續PO他的商品
連我女兒的相片也沒拿下來, 繼續使用

所以, 我想對他採取法律行動
但不知應向什麼單位提出
...(恕刪)


就樓主所述之狀況,
該賣方應已侵害樓主之攝影著作重製權,
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規定,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請先將該賣方之拍賣網頁翻拍存證,
並發通知限期改正,
倘對方逾期未予處理,
建議直接向你戶籍所在地警察單位提告,
再於地檢起訴於地院辯論終結前提出附民起訴,
依著作權法第88條請求民事損失。

本件本人認為絕對可以成立,
至於是否和解建議依對方是否悔改之態度決定,
如對方態度不佳,
建議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Madlock wrote:
想請問有沒有熟悉法律...(恕刪)


應該先寄存證信函吧

用email寄送很容易被忽略

不然就用問與答裡面的功能告知
請問是否需要發存證信函比較好呢~?
台中小康 wrote:

就樓主所述之狀況,
該賣方應已侵害樓主之攝影著作重製權,
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規定,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請先將該賣方之拍賣網頁翻拍存證,
並發通知限期改正
倘對方逾期未予處理,
建議直接向你戶籍所在地警察單位提告,
再於地檢起訴於地院辯論終結前提出附民起訴,
依著作權法第88條請求民事損失。

本件本人認為絕對可以成立,
至於是否和解建議依對方是否悔改之態度決定,
如對方態度不佳,
建議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新進化論:適者不一定生存,不適者絕對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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