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贊成離婚後,夫妻的財產加起來,一人一半為什麼呢?因為....我沒有財產啊~~~~~所有的房子、車子、現金、股票全部都交給老婆了我是無產階級的老公~~~~每個月領零用錢過活的....(有點誇張啦)我是把所有的財產都掛我老婆名下一來我粉討厭理財、管錢、報稅二來這樣可以給老婆安全感平常我的戶頭只留個二三萬要用錢再自己去領囉
小貓 wrote:貓持反對意見._.貓...(恕刪) yap...跟貓大一樣意見...個人覺得女權主義是20世紀最偉大的創舉 但是到了現在卻是女性主義被濫用的時代而且"男女平等"這件事情根本就是個謬論男人女人天生上的差別 社會觀念的差別 根本無法做到完全的男女平等我列舉一些我能想到的平等面工作權平等:我認為男女的工作效益沒有差別 在西方國家女性主管已經非常普遍 但是在台灣其實這方面需要多多加強...很多工作能力卓越的女性就會被冠上女強人的稱號 然後被硬套上很難親近 很難搞的刻板印象 我覺得是十分不公平的公民權平等:過去女性無法參加政治 代表政治是只有一半的人口在參與 其他人呢? 付出相同的社會成本 卻無法享受同樣的權益 當然 這到現在其實在開發中以及已開發國家通常已然解決人權平等:人通常會去迫害比自己弱小的生物 而在過去 女人正是男人身邊最常見又最代表"柔弱"的生物 所以...當然到現在還是一樣 雖然也是有紅衛兵老婆毒打老公的案例啦!例子還很多..還請大家自己想想身邊的狀況不過回到正題 離婚這件事情若是強迫男方一定得分一半財產給女方 那..是十分不公平的應該事情情況而定有人說女人在家養家 照顧小孩 生小孩 跟社會脫節 所付出的代價太大 我同意但是男人也是為了家庭打拼 往往犧牲了健康 而在工作上也要承受相當大的壓力我相信這是現代社會男性平均年齡比女性短的其中一個原因當然 若是男人花心 或者棄養 或者家暴 我會十分贊同財產平分 然後各自重新生活甚至要提供女方更多保障(衣食無缺 贍養費)但是當不是男方的錯的時候 我認為可以一毛都不給畢竟女方選擇男方共同生活 但是卻出軌外遇 或者種種原因使得家庭破碎該負責的是做錯的那方這也就是離婚官司都很難打的原因 因為太難判斷了美國現在很多人都有婚前協議 如 外遇就要付出多少%的財產當做贍養費但是在台灣應該是行不通 因為要簽之前 對方家長都會認為還沒結婚你就要壓過我家小孩? 這怎麼行?更何況臺灣人老一輩的家長 都很愛面子...認為簽這種東西丟人現眼...我覺得財產分配制度把風險加在男性身上是十分不理智的我只支持一個論調 在什麼情況下做什麼決定 固定的法規 並不適用於離婚..畢竟十對離婚男女 可能就有十種離婚理由..都要男性來承擔 太過分了...小小意見
我覺得現在女性也有賺錢的能力,而且完全不輸男性。為何我這樣說,因為每年到了繳稅的季節我才知道原來我老婆的年薪和我在伯仲之間,有時我也只會因為年終獎金多發個一個月才會比她多,少發半個月就會比她少。而重要的是,我們的小孩根本不是父母在照顧的,而是祖父母、外公外婆在照顧的。為什麼會這樣? 因為看看現在台灣前500大的電子業哪一間的女性不是也是留到晚上9點才回家的? OK,那8點回家算早了吧! 請問,有哪個小孩的幼稚園會讓你那麼晚才去接小孩的?? 對吧!所以,若是小家庭的話,當然就是父母必須協調好工作性質及方式,而兩人的收入就不能太計較說都是誰在賺錢誰在家帶小孩等等來談辛苦。我小孩從小到大幾乎我照顧她的時間比我老婆多,那又如何? 因為我們是雙薪家庭,我們都很晚回家,小孩根本沒和我們住,都住在祖父母、外公外婆家(各放一個)。所以,這個問題可說是可大可小,若要討論離婚後的種種分配問題,還不如好好把握住自已的婚姻,盡量不要走到離婚這一步。(似乎很難,台灣每三對就有一對離婚)而若是對自已婚姻沒把握的話,就理性一點,在婚後感情還好的時候就協議好未來若是真要離婚的話,財產怎麼分配,我看,男生財產給女生一半,這種說法還不一定哩! (因為女生不一定比男生沒錢)台灣男生娶台灣女生的本錢愈來愈少,現在非得靠兩個人的薪水不然無法養家的情況愈來愈多。除非是沒有小孩不必擔心以後離婚的日子。不然,光是靠一個人的薪水要養一個小孩還可以,要養兩個小孩就很吃力了。當然,若是大部份的女生選擇在家照顧小孩的話,那麼男生把錢都交給太太也是應該的,因為這時男生的收入就是全家的收入,當然要列為共同收入來處理。曾幾何時,現在大家結婚已經很難說會不離婚了,所以要討論諸如此類的"預防性"問題。我也贊成女性要多拿一點,絕不是因為我同情女生,而是平均壽命來說女性比較活得久,而若是到老了沒有謀生能力時身邊沒錢就不好了。每次和老婆講說錢給她多一點是為了以後她可以活得比較好這種話題時,老婆就會抱緊我說她不要比我晚走,這樣太辛苦等等的話...令我覺得我們短短的人生,能夠和老伴一起到老這件事,雖然平凡,但是卻很難得,真的是雙方彼此都要去經營得來不易的婚姻。
真愛是無價的 ....如果婚姻是一種風險分擔的交易 或 離婚的無奈是一種報復, 離婚後當然可以要求另一方付出代價 (不見得是一半財產, 有些人要求對方的生命當代價) 但是 .... 當愛消失了或回顧過程其實當時只是一種衝動時 ...... 其實損失或是獲得 只有當事人心中知道, 其他的人都不應置啄 ....
哈,01終於討論到小弟擅長的領域了。前面好像也有網友提到了,小弟就再大概講一下,夫妻財產制民法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假如沒有另外約定,那就是適用結婚時的「法定財產制」。(國內大概90%的夫妻都沒約定吧)要特別注意的是,是適用「結婚時」的法定財產制喔!關於法定財產經過兩次的修改,最近的一次是民國91年6月,也就是說,如果各位大哥大姐是91年前結婚的話,那就得去看舊法的規定囉。我下面的簡述,基本上還是以現行法為主。其實簡單來說,夫妻之間有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樣一個東西。根據民法第1030-1條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那,法定財產制的法律關係什麼時後會消滅呢?當然就是:1.夫或妻至少一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2.離婚。3.其它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真混....)所以,離婚的時後,本來就會平均分配婚後財產了唷。除非婚前兩個人的財產差距非常的大,不然實行下來的結果,大概就如同前面網友所講的,可離婚時財產將一人拿到一半。所以,樓主大人,您的理念法律早就幫您落實啦。然而不得不提到的是,法律雖然這樣規定,不過也許是民間的觀念還沒有完全改過來吧,還是有很多人讓自己的權利睡著的。不然就是因為本來就處於經濟及知識上的弱勢,離婚的時後還是沒辦法跟對方進行「實質上」公平的談判。我想,樓主的發文時,也是站在實際上社會現狀的角度來出發的吧。正義的實現空有制度是沒有用的,還要靠大家多多宣導與實踐呢。有空的話,再來個小畫家版的「論我國夫妻財產制之沿革、現狀與展望」好了。(啊,我是隨便說說的,不會有人跟我摧稿吧.....)
boxing wrote:根據民法第1030-1條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說得好。現在卡奴這麼多,假設卡奴是男方(因為收入不夠所以去借,愈借愈多)的話,而若是因此離婚或自殺了,要平均分配的話,女方搞不好乾脆放棄男方的資產繼承權比較保險,免得算計太美,卻繼承到了一屁股的負債。應該這樣講,現在男生哪個不是為了家庭、子女,買屋、買車等而不去"貸款"的? 至少我身邊看到的有家庭的男性幾乎買房子都是貸款在買的,所以都先欠了一屁股的債。沒有十年、十五年,看來是很難還清的。那麼,還談什麼離婚後的分配? 根本所得都不夠去付房貸、車貸了。這不是"特例",而是一般狀況。台灣的經濟走下坡後,中產階級的人愈來愈少,反而極貧或極富的人愈來愈多。物價上漲但是薪水不漲的情況下就是等於薪資下降。雖然我從來沒想過這種離婚後男女分財產的問題,但是可不要忘了扣掉負債之後,大多數的男人是沒多少剩餘價值的。隨年零的增加狀況更明顯。每個月也就不過是那區區的薪水在轉來轉去,一下要付這個、一下要付那個。哪有本錢離婚或是去做一些這種離婚後的規畫。光是生、老、病、死就是一個家庭要彼此去面對的事情了。所以,台灣的離婚率每三對有一對,但是,另外沒離婚的兩對卻是安定社會的重要力量來源。一但離了婚,就是破碎的家。在"家庭"這種基本單位來說,錢是很重要,但卻非全部。由愛情轉變成了親情之後,就無法只是那麼簡單地去自已和另一伴一廂情願地去離婚。反而,台灣有許多人沒離婚,但是卻是沒有了愛情。年輕人還好,到了老年時,老來伴的需求,可不是只有男生需要,女生也需要。所以,還是不要太輕易地離婚,不管是否愛情變淡。只要彼此還有心,就有路。
想請問樓主, 如果 離婚了, 男方財產, 女方要一半, 那 男方的債務女方是不是也要分一半???還是說如果 離婚了,2人財產加在一起除2 , 在加上2方債務除2...還有如果是女方批腿, 要跟男方分財產, 這公平嗎? 這些錢是2人一起賺的, 2人一起分享.... 如果等到那一天, 對方批腿, 破壞了"所為的 天長地久". 那批腿的那一方還有分財產的權力嗎?不知大家的觀點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