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216005 wrote:
去看看有哪個國家當警察不需要有先天上的身高及體能限制的?
160公分以下當警察?
...(恕刪)
查勞委會訴願委員會就警政署限制考生身高因而裁罰之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勞訴字第0950040565號訴願決定
查卷附之各國警察人員身高標準資料顯示:「有身高限制之最低標準為日本:男160公分,女155公分;
無男女身高限制者為美國紐約」,則顯示身高並非為從事警察工作之必要條件。
再查,稽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及基層消防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9條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即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
則訴願人復以原住民及非原住民之身分別作為男女身高不同之依據,顯見身高並非唯一標準。
再查,依據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於 95年4月26日召開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第55次會議,
據該會議紀錄影本所載略以:「委員討論意見如下:
一、…
二、目前德國及美國紐約警察並未限制身高,為何○○署不以這兩個國家為例,
反而舉日本及新加坡為何,畢竟美國具指標意義的。
三、…。
四、警察工作不是去強調警察體態上的問題,而是著重在警察與民眾溝通、互動之情形及體能的問題…。
五、身高限制是沒有意義的,且從簡章內容看不出設定身高之基礎為何,如其能接受原住民身分者,
男性不及身高158公分,女性不及身高155公分者,表示其無法證明身高是工作所必須的。
六、預先以身高去篩選員工是不合理的,如雖應徵者身高不足,但他可能是跆拳道高手,體能狀況很好,
並不會影響警察工作,且體能也是可被訓練的,由此可知應以員工之能力為考量。」
據上,原處分機關乃認前揭條文限制男性、女性之身高,如未達到者,即屬體格檢查不合格,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條第1 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不得以…、容貌……為由,予以歧視。」,是裁定訴願人就業歧視成立,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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