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醫療費用強制險會賠
至於斷了腿,那要看殘廢等級
建議跟保險公司商量
就我對這件事的看法
撞妳那個人沒有誠意解決事情
建議你還是告他好了
因為他有錢請律師卻無錢賠妳
鑑定結果出來妳是主因,他是次因
建議你可以在去申請一次鑑定
另外
依照一般經驗
後車因為為注意車前狀況與未保安距
才是這個事情的主因
至於妳緊急煞車他來不及撞上你
那就證明他未保安距與未注意車前狀況
他給你的案例,應該是地院判決
我認為上高院就會被推翻
所以不用在意
自來水公司的情形
建議你再申請鑑定時
一併請鑑定單位鑑定
比較好
我建議你先告對方(妳做了我知道)
在告自來水公司
法官的判定就要靠運氣
這種不願意好好解決事情的人
還是告他最好
讓他學點教訓
祝妳早日解決
伽斯特 wrote:
1. 三角錐,你要自...(恕刪)
恩恩,謝謝!
我會試著去找證據。
對方因為撞完我後機車滑出去,所以本人也因此身上有擦傷,所以也告我過失傷害。
但她從頭到尾沒來看我,也裝成沒這回事的樣子,讓我真的覺得很沒誠意。
不過她應該只是想以互告的方式讓我妥協,逼我接受調解的結果吧!
目前在調解上,因為我傷勢嚴重,費用相對來得多(老實說我住院近一個月,開了6次刀,花在醫院的收據就16萬多了,因為一堆東西都要自費,我腿骨上那個支架就3萬6了,但強制險有規定賠償額度,所以也不是每個費用都支付),所以調解上還是以討論她該賠我多少為主。
我之前也有向人請教過這些問題,再看看板上大家的回應,我心裡大概知道怎麼跟對方討論了。
謝謝大家指點出我的盲點與錯誤,明白這些道理與認知,我想我不會再因為對方只願賠我8萬而氣呼呼地大嘆社會黑暗人心不古了。
跟自來水公司爭取該有的補償我也會努力的,就算是只有一點點,還是要努力一下。
從路邊撿來的 wrote:
問題壹:樓主與前方車...(恕刪)
謝謝你的問題。
我沒有跟前車跟很緊,但我自己應該也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吧!
只有放交通錐,其他什麼都沒有。但呈上法院的事故現場照片上,因為警車超亮的車燈直接照著交通錐,然後又用閃光燈拍下來,所以法官看照片就覺得明明交通錐很亮,我怎麼看不到-_-。
機車燈照起來不是這樣子的啊QQ
從路邊撿來的 wrote:
問題壹:樓主與前方車兩有無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按駕訓班公式:車速/10=正確之公尺距離)
問題二:自來水公司有無設置明顯警告標示(如警示燈或反光牌)
問題三:後方車輛是否有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
這三個問題請樓主想想
如果自來水公司僅放置普通三角錐就有問題了
應該可以提出賠償要求
根據 從路邊撿來的 大大回覆是正確的
但問題一,我覺得不用理會吧
因為 並無與前車發生車禍,應該是不需考慮的問題
就問題二,這個必須要自行去蒐集證據、拍照
就問題三,可以緊抓著對方為保持安全車距,或是車速過快來向他求償,而且你有受傷
當不知你當下,是否有請警察(交通隊)來事故現場畫圖,如果撞你的那個人沒留在現場,那你穩贏的,連官司都不必打,因為肇事逃逸,又致人受傷
如果有的話(你應該也有簽名),可以把現場圖(一定要以交通隊那張為主)畫出來嗎?
通常車禍鬧到上法院,法官判定幾乎九成以上是依那張現場肇事圖做判決
筆錄基本上是沒有用處的,因為各說各話
以上你都站得住腳的話,對方律師不用理會他!出一張嘴而已
看看能不能申請國陪
arlene1207 wrote:
車禍狀況是:當天晚上天色不佳,快要下雨。那條路白天兩旁是工廠,晚上整排工廠燈都關著就很暗。
雙方都是機車,往同樣的方向行進。
我因為前方路上放置三個交通錐,雖然錐上有反光條,但沒有其他警示燈標示或護欄,看到時已反應不及
arlene1207 wrote:
今天我弟告訴我,對方有傳e-mail,內容是"後車不用賠前車"的案例:
這個應該是指說前車已經安全煞車停下
但並未至後方安全架設警示標示(類似事故發生後需至後方架設警示)
跟你的例子不同吧
你的例子應該是後方駕駛未保持安全距離(連續發生)
不然追撞的為什麼都是後賠前
Imation wrote:
當不知你當下,是否有請警察(交通隊)來事故現場畫圖,如果撞你的那個人沒留在現場,那你穩贏的,連官司都不必打,因為肇事逃逸,又致人受傷
如果有的話(你應該也有簽名),可以把現場圖(一定要以交通隊那張為主)畫出來嗎?
通常車禍鬧到上法院,法官判定幾乎九成以上是依那張現場肇事圖做判決
筆錄基本上是沒有用處的,因為各說各話
...(恕刪)
現場交通隊有來處理,也有畫現場圖。
不過我不知道怎麼畫出來,現場圖被長輩拿去拜託幫忙調解的村長看,目前不在我手上><。
等我拿到後,再拍上來給大家看好了!
不過基本上還是會以調解為主。(我其實是想上法院的,但我爸希望我好好養傷,盡量不吃虧就好,不要硬要爭個公理正義出來)
雖然她請律師這一點真的讓我氣炸了,但那是她的自由,也沒辦法囉。
其實我是認同站在「法理」上處理事情的人,
過去我也常常因為看到那些明明自己守法卻因他人過失,反而害自己變加害人,甚至還被受傷或死亡者家屬人索賠而抱不平,認為法官亂判,認為「死者為大」的觀念是錯的。
只是忽然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而且是之中受傷嚴重的「受害者」,那真的會有種「不管怎樣妳撞上我了妳就是要負責到底」的憤慨。
所以我也是很矛盾的想多詢問意見,希望能站在「公平正確」的立場上,來處理這件事情。
如果我的腳傷與損失能討回應有的補償那當然是好,
但如果討不到,我也希望是明白自己真的錯了,這些損失本來就是我要自己承擔的後果。
arlene1207 wrote:
現場交通隊有來處...(恕刪)
問題壹是要讓法官確認當事人在限速內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且車輛照明正常時無法發現障礙物並閃避該障礙物
這樣樓主本身並無過失那就是工程單位有瑕疵或缺失(這樣施工單位須負起賠償之義務,)
問題二是要樓主以攝影的方式去呈現當時的天候、光線及載具上的燈具是否能充分使駕駛人確認前方有障礙物
民眾在一般道路上並不會出現此一障礙物
若出現的話
是否有充分的警示以達到提醒之目的
問題三其實跟問題壹一樣安全距離就是要讓駕駛人在遇到突發狀況時用以緩衝之距離
若後車未能保持安全距離則撞上發生事故之前車
也要負擔賠償之義務
P.S...以上是小弟的看法
如果中間敘述有問題
還煩請各位大大修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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