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oh0709 wrote:
l檢察官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將林克穎起訴,並具體求處2年6月徒刑
酒後肇禍,未施以救助,旋即逃逸,對被害人及家屬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
至今尚未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法院從重量處2年6月徒刑
檢察官還真是好客氣.是不是少寫一個零阿..我覺得明明是從輕量處
感覺上像是日本的駐美x大兵強x日本女童一樣.好像是無關緊要的事情......(恕刪)
證據啊....
沒證據難道要用刑的啊...
還是要用泰國一樣..
呵...
就算啥都沒做...一樣搞死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