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官員舉例,公立醫院醫師收病患紅包,目前是涉及貪汙罪;將來新法實施,醫院內部如有禁止規定,
醫師收紅包可能有背信罪問題,否則公立醫院醫師收紅包將沒有刑責。
依據目前的刑法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由於規定抽象,依據司法院解釋,
政府股權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如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等公營銀行,即屬公營事業機構,任職者均為公務員。
依現代社會經濟情況,公營事業機構以營利為目的,主要屬私經濟領域;醫院主要的任務是醫療行為,公、私立醫院也並無不同。
刑法新制因此認為,這些公營事業的人員和公立醫院醫師單純的醫療行為,應該排除在公務員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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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已排除公務員身份 沒有收賄問題 如醫院無規定 收紅包為合法行為
窮人要認命 窮人沒資格生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