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人間一遊子 wrote:刑§335條第一項所謂意圖,意指比故意還故意,而東西是賣方自己交付,還要買方付郵資歸還尚難謂之意圖...(恕刪) 看來您的法律解說抓到重點了。總算還有懂的。而另一寫得很多卻抓不到要點的人,不知光背法條作何用?
要說會不會成立,是一定可以的!因有侵佔之嫌疑重大,檢察官當然要開偵查庭,就要看賣方是否有積極舉證!確定可能還順便通知大眾媒體,新聞標題就是為99元告上法院!你評價中要求補償已構成侵佔遺失物罪的事實,因為你沒侵佔物原來的所有權!侵佔遺失物別人忘記或遺失的東西,不等同於無主物,若是把它據為己有,則有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侵佔遺失物罪的可能性。則有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侵佔遺失物罪的可能性。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換言之,這些東西雖然賣方一時「看管不到」,法律上並未因此而否定失主原來的所有權。雖然五百圓的罰金數字不算大但是卻有個前科、一輩子留下個不名譽的記錄,實在是得不償失。簡單說就算是不小心誤給買方,買方不管基於什麼原因,不歸還就是買方都有侵佔的嫌疑還好對方不再堅持告你!不然一定會為此事留下前科,而且是你自己的問題!我不贊成樓上說的,人家一樣有納稅,他的父母一樣有納稅!為什麼碰到這種事不提告,還要被受到這種買家?而且如果告輸方還必須付訴訟費!何來浪費公堂之事?還幫我們法院賺嘿1.依照刑法第337條的規定,侵佔遺失物者,處伍佰元以下罰金。折合新台幣為壹仟伍佰元。2.刑事案件的進行程序,先由警察機關訊問後會將案件移送檢察官,檢察官得審酌案情,決定是否起訴,若檢察官決定起訴者,會將案件移送至法院,法院會決定是否有罪,並下判決。3.由於刑事案件繁多,因此法律也賦予檢察官就情節較輕微的案件,可以「緩起訴」處分。若檢察官認為雖有犯罪,但犯行輕微,可以要求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被害人損害等方式,來處罰被告。4. 因此,由於侵佔遺失物屬於簡易、輕微的案件,並不會被羈押,也無須準備保釋金。若案件移送檢察官後,應盡量態度良好,並可向檢察官要求以緩起訴處罰,由檢察官決定。最壞的結果,是檢察官將案件移送法院,法院至多判決罰金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你最後能夠全身而退?說實話其實算奇蹟而且你說是對方交付給你,你沒辦法提出證據,只是各說各話!你應該要感謝對方沒讓你留前科!說實話那賣家也太沒耐性,既然要告就告徹底一點!做事做一半才惹出一身腥~我說話很直接!若有得罪之處敬請見諒!geo3425 wrote:噯唷~~是沒有作用啊~~~冒汗不過總好過為了99元就對簿公堂吧...遊魂這叫什麼?浪費司法資源來的嘛~~~
應該是不會成立因為對買方並沒有[意圖]1.是賣方多給他的 所以無法成立意圖 賣方要告 本來就是賣方舉證 對方意圖之舉2.買方並沒有說不還 而是要付運費才還 雙方是談不攏所以整起事件應該會被法官罵一頓就一個外人來說 至少也要匯上基本運費'而不是說還就還吧畢竟多給是賣方責任 而不是買方要求多要
lilith wrote:應該是不會成立因為對...(恕刪) 對阿~賣方應該要提出一些實證,例如電話錄音、存證信函、在來就是宅配備拒收後的收據存證 但以上好像都缺乏積極蒐證!最少也要有匯給對方那十幾塊的運費~要說運費評價中買方又說要求補償,這其實擺名了就有意圖的據證,只差張存證信函但反過來想若賣方希望能請自到府取件,但買方又有原因拒絕不給住址,那賣家也可以說買方不給住址,導致賣方無法到府取件。這樣侵佔不就成立了,只差你們通連後的電話錄音或聯絡的管道記錄!
a5565545 wrote:要說運費評價中買方又說要求補償,這其實擺名了就有意圖的據證,只差張存證信函...(恕刪) 還好吧 運費補償是正常的如果是我 看是誰問題 誰就要主動花費要不然每個人眼瞎多塞我一樣東西 就要我我先還 那跑郵局時間都要算誰的?要自行吸收我做不到而且看來看去是貪心賣家自己不想花這筆錢想嚕買家如果是我就算了 花運費送個99元買回來價值差不多是0了倒不如送他賺個好名聲
a買b賣,b交貨時遲到,且誤多交付物品(價值99元)b要求a寄回a不爽...這樣?...然後要告?我是b的話....1.送a吧..2.跑一趟去a家自取3.匯運費給a,請a寄我是a的話1.發簡訊給b,請b匯運費來...否則過3個月不負保管責任如果b說你先寄來,我再匯款...我就寄....如果b敢不匯款....詐欺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a交付啥.......運費啊.....b主張侵占遺失物...要這麼說也可以...那麼我會勸a...把東西送到警察局(a無故意或過失...無主動返還的義務)然後還能向b要求3成的酬謝...算29元....就算b不給...也沒關係啦...有種..就去叫條杯杯寄給他心得:...99元....還能搞這麼多事.....
cucubird wrote:b主張侵占遺失物...要這麼說也可以...那麼我會勸a...把東西送到警察局(a無故意或過失...無主動返還的義務)然後還能向b要求3成的酬謝...算29元....就算b不給...也沒關係啦...有種..就去叫條杯杯寄給他...(恕刪) 這招好直接送到警察局然後要求3成酬謝回來 要不然再凍結他1個月
lilith wrote:如果是我就算了 花運費送個99元買回來價值差不多是0了倒不如送他賺個好名聲 這就要看買方的溝通能力了,講的好的話,賣方可能就不會追究到後面一堆事。而且評價中為啥賣方達答覆,直到買家回覆事隔竟達18天!若再那中間寄了存證信函,侵佔早就成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