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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訴訟,侵佔罪能否成立?

遊戲人間一遊子 wrote:
刑§335條第一項所謂意圖,意指比故意還故意,而東西是賣方自己交付,還要買方付郵資歸還尚難謂之意圖...(恕刪)

看來您的法律解說抓到重點了。總算還有懂的。
而另一寫得很多卻抓不到要點的人,不知光背法條作何用?
geo3425 wrote:
劇情大致是這樣,賣方...(恕刪)



99塊....拿去買飲料還買五送一.......
有必要這樣嗎?
geo3425 wrote:
...(恕刪)而另一寫得很多卻抓不到要點的人,不知光背法條作何用?


噯唷~~

沒有作用啊~~~

不過總好過為了99元就對簿公堂吧...

這叫什麼?

浪費司法資源來的嘛~~~
要說會不會成立,是一定可以的!

因有侵佔之嫌疑重大,檢察官當然要開偵查庭就要看賣方是否有積極舉證!確定可能還順便通知大眾媒體,新聞標題就是為99元告上法院!


你評價中要求補償已構成侵佔遺失物罪的事實,因為你沒侵佔物原來的所有權!

侵佔遺失物
別人忘記或遺失的東西,不等同於無主物,若是把它據為己有,則有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侵佔遺失物罪的可能性。則有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侵佔遺失物罪的可能性。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換言之,這些東西雖然賣方一時「看管不到」,法律上並未因此而否定失主原來的所有權。雖然五百圓的罰金數字不算大但是卻有個前科、一輩子留下個不名譽的記錄,實在是得不償失

簡單說就算是不小心誤給買方,買方不管基於什麼原因,不歸還就是買方都有侵佔的嫌疑

還好對方不再堅持告你!不然一定會為此事留下前科,而且是你自己的問題!

我不贊成樓上說的,人家一樣有納稅,他的父母一樣有納稅!為什麼碰到這種事不提告,還要被受到這種買家?

而且如果告輸方還必須付訴訟費!何來浪費公堂之事?還幫我們法院賺嘿

1.依照刑法第337條的規定,侵佔遺失物者,處伍佰元以下罰金。折合新台幣為壹仟伍佰元

2.刑事案件的進行程序,先由警察機關訊問後會將案件移送檢察官,檢察官得審酌案情,決定是否起訴,若檢察官決定起訴者,會將案件移送至法院,法院會決定是否有罪,並下判決

3.由於刑事案件繁多,因此法律也賦予檢察官就情節較輕微的案件,可以「緩起訴」處分。若檢察官認為雖有犯罪,但犯行輕微,可以要求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被害人損害等方式,來處罰被告

4. 因此,由於侵佔遺失物屬於簡易、輕微的案件,並不會被羈押,也無須準備保釋金。若案件移送檢察官後,應盡量態度良好,並可向檢察官要求以緩起訴處罰,由檢察官決定。最壞的結果,是檢察官將案件移送法院,法院至多判決罰金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你最後能夠全身而退?說實話其實算奇蹟而且你說是對方交付給你,你沒辦法提出證據,只是各說各話!

你應該要感謝對方沒讓你留前科!

說實話那賣家也太沒耐性,既然要告就告徹底一點!做事做一半才惹出一身腥~

我說話很直接!若有得罪之處敬請見諒!

geo3425 wrote:

噯唷~~

是沒有作用啊~~~冒汗

不過總好過為了99元就對簿公堂吧...遊魂

這叫什麼?

浪費司法資源來的嘛~~~
應該是不會成立
因為對買方並沒有[意圖]
1.是賣方多給他的 所以無法成立意圖 賣方要告 本來就是賣方舉證 對方意圖之舉
2.買方並沒有說不還 而是要付運費才還 雙方是談不攏
所以整起事件應該會被法官罵一頓

就一個外人來說 至少也要匯上基本運費'
而不是說還就還吧
畢竟多給是賣方責任 而不是買方要求多要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lilith wrote:
應該是不會成立因為對...(恕刪)


對阿~賣方應該要提出一些實證,例如電話錄音、存證信函、在來就是宅配備拒收後的收據存證 但以上好像都缺乏積極蒐證!最少也要有匯給對方那十幾塊的運費~

要說運費評價中買方又說要求補償,這其實擺名了就有意圖的據證,只差張存證信函

但反過來想若賣方希望能請自到府取件,但買方又有原因拒絕不給住址,那賣家也可以說買方不給住址,導致賣方無法到府取件。這樣侵佔不就成立了,只差你們通連後的電話錄音或聯絡的管道記錄!
a5565545 wrote:
要說運費評價中買方又說要求補償,這其實擺名了就有意圖的據證,只差張存證信函...(恕刪)

還好吧 運費補償是正常的
如果是我 看是誰問題 誰就要主動花費
要不然每個人眼瞎多塞我一樣東西 就要我我先還 那跑郵局時間都要算誰的?
要自行吸收我做不到

而且看來看去是貪心賣家自己不想花這筆錢想嚕買家
如果是我就算了 花運費送個99元買回來價值差不多是0了
倒不如送他賺個好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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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買b賣,b交貨時遲到,且誤多交付物品(價值99元)
b要求a寄回
a不爽...
這樣?...然後要告?


我是b的話....
1.送a吧..
2.跑一趟去a家自取
3.匯運費給a,請a寄

我是a的話
1.發簡訊給b,請b匯運費來...否則過3個月不負保管責任
如果b說你先寄來,我再匯款...
我就寄....如果b敢不匯款....詐欺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a交付啥.......運費啊.....


b主張侵占遺失物...要這麼說也可以...
那麼我會勸a...把東西送到警察局
(a無故意或過失...無主動返還的義務)
然後還能向b要求3成的酬謝...算29元....
就算b不給...也沒關係啦...有種..就去叫條杯杯寄給他


心得:...99元....還能搞這麼多事.....

cucubird wrote:
b主張侵占遺失物...要這麼說也可以...
那麼我會勸a...把東西送到警察局
(a無故意或過失...無主動返還的義務)
然後還能向b要求3成的酬謝...算29元....
就算b不給...也沒關係啦...有種..就去叫條杯杯寄給他
...(恕刪)


這招好
直接送到警察局
然後要求3成酬謝回來 要不然再凍結他1個月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lilith wrote:
如果是我就算了 花運費送個99元買回來價值差不多是0了

倒不如送他賺個好名聲


這就要看買方的溝通能力了,講的好的話,賣方可能就不會追究到後面一堆事。

而且評價中為啥賣方達答覆,直到買家回覆事隔竟達18天!若再那中間寄了存證信函,侵佔早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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