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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陳閱"和"陳核"該怎樣用嗎

luffy47 wrote:
呈是總統在用的...


+1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其他自行參閱公文程式條例
主旨:ooo部(課、室...)函請本部(課、室...)宣導(公告)ooo事宜,請核示。
擬辦:呈閱後,轉所屬機關公布周知。


autumnshe wrote:
假設現有一份文過來,...(恕刪)


怪怪~主旨不是應該擇要點寫出呈文緣由嗎? 確定您說的是放主旨嗎?

因為有會辦項目..而您又是本單位經辦..您說的應該是放在擬辦的部分吧?
例:如奉 核可 擬以函轉所屬機關公佈

而會辦辦法詳於說明或併另簽同呈..應該不是您辦完才告知主管吧?
所以我覺得要在主旨用 呈請 核示 ~ 核示後才回會辦文並於本單位
公布辦法~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呈核變陳核
記得本人所在單位幾年前是主官要求(主官是誰要求他就不知)
因為「呈」有威權的意涵(有古時候君、臣...),現在是民主時代故改為「陳」
所以之前有一陣子都用「陳」字
可是變天後,最近沒有人在強調,故寫「呈」或「陳」都沒被糾正!
wucloud wrote:
"呈"是用在給總統的公文
"陳"給主管就用這個...(恕刪)

正解+1
一般來說,如果想拍馬屁,還是可以用「呈」...

怕這邊意見多,
找一些實體資料補充一下,
給各位一個參考。

「呈」,是公文格式的一種,(資料來源:公文製作及習作---國家文官培訓所
呈的意義:呈之本意是呈現、顯露、奉上,亦即表白陳述之意,公文之「呈」係表示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或屬員對長官「奉而上獻」之文書。現行公文程式條例規定「呈」,僅對 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因為 總統是國家元首,故須對他表示尊敬。

呈之屬性:呈屬上行文。

呈之適用範圍:對 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落落長....給真正需要的人作一個參考,
所以,
如果只是小小承辦人的簽見時,
「陳閱後存查」就相當好用了。

以上個人言論僅供參考!

dagogo wrote:
呈核變陳核


不是陳核,而是陳請 核示................
感謝各位大大的指導
我寫出我主旨好了,主旨是這樣"檢陳[...................]一份,擬會XX室、XX組及XX組,陳核後晒送各單位公佈,陳請核示。"

我主管要我改成"檢陳[...................]一份,擬會XX室、XX組及XX組,陳閱後晒送各單位公佈,陳請核示。"

有陳閱這種用法嗎?我就很納悶
大腳用力踩 wrote:
呈~是下屬給長官簽核...(恕刪)


大大,你文擬的真棒,小弟實在佩服
風無邪 wrote:
不是陳核,而是陳請 ...(恕刪)

沒錯啦!「陳請 核示」會擺在主旨跟說明,「陳 核後...」或「陳 閱後...」通常擺在擬辦
其實原本應該是 「陳請鈞長(或OO長、OO主任)核示」
因為有些事不夠大還不到鈞長就被代為決掉,所以通常是留空白用「陳請 核示」以示尊重,
但有些事是指定主官的職責,是可以寫完全的如「陳請資安長核示」。

以上來自個人辦文經驗,不是正式公文規範,僅供參考!
autumnshe wrote:
感謝各位大大的指導我...(恕刪)


會辦應該是不用擬的,直接就在公文會辦欄那邊把該會單位列進去就OK了,除非
會的原因沒有說明別人會搞不清楚為什甚麼會他們,才會加說明。
我們這裡外來文通常是以「加頁簽辦」附在原函上辦理,格式如下

事由:針對OO單位OO年OO月OO日OO字第OO號函,轉知OO事項,要求公布週知,擬辦說明:
說明:(摘要一下來函,加一些說明)
一、本案為OO單位OO年OO月OO日OO來函轉知...。
二、...值得本單位參考。
三、本案因涉及...,加會OO室、OO室。
擬辦:擬陳 閱後轉知 ...。

會辦單位 OO室、OO室...

以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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