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請容我先打住,先讓我解釋我對著作權法研究的心得。一來以po這篇文章的目的,並不是只要大家像看小說一樣看了就過,我更想要就自己親身的經歷,讓大家學會如何避免麻煩?真的不幸遇上麻煩又要如何處理?網路上言之鑿鑿的不實恫嚇太多,特別是踫上著作權法這類的案件,只有多瞭解一點,才是明哲保身之道。二來我本段要交待的內容,或許有許枯燥,但對於事件後來的發展是有絕對影響的。
※什麼叫著作?
著作權法第三條: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網路上有人發表過學理上的見解,認為只要文能成詞,詞能成句,句能成文,有最低之精神力貫注其中,便可受著作權法保護。這裏的最低,意指不需具備高度的評價(亦即美學不歧視原則),只要是基於精神力的創作,皆可稱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
這是一種學理上的解釋,但法律是不是這樣規定的呢?我再節錄中華民國八十一年 六 月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的例示解釋來詳加說明:
一、 本例示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各款著作,其內容例示如左:
(一)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容略)
大家有沒有發現,學理的解釋和法律的規定是有衝突的呢?當你看了這樣的學理解釋,你會以為著作權法包山包海,一時間洛陽紙貴,連你影印了一張小朋友的塗鴨,也可能因重製他人著作而吃上官司。這樣說來,我沒經過買家同意引用他所自稱電子郵件的著作而被告,也不足為奇了。但問題是,買家的郵件究竟算不算著作?而著作權法裏規定的著作,如果和一般人認知的著作差距過大,是不是也反證了著作權法真的是惡法一部?
我曾思辨過一項論點:法律究竟是維持既有秩序的工具?還是創造新秩序的工具?其實,各個民主國家的法律,多將法律定位在維持既有秩序的功能上。社會上有互動就有紛爭,有紛爭到最後就會有共識,這個共識就成為法律的立法基礎,以後再有類似的紛爭,就由這條有共識基礎的法律來處理就行了。如果強調法律有創造新秩序的功能,就會造成資訊獨佔,立法者不管大家覺得這樣合不合理,習不習慣,反正我立了法你就得遵行,不覺間違了法也是你家的事。
如果著作權法也成了創造新秩序的工具,規定的內容與大家一般的認知差距太大,那著作權法是否就真的成了一部為握有知識工具者所能任意操縱的惡法,讓對著作權法毫無警覺如當時我者,一不小心便誤觸法網。況且,從我之前的描述,大家應該也可知道,這場官司很顯然,是一種藉司法手段行報復之實的惡劣行徑。
(下接28樓)
以下是從我自己撰寫的答辯狀中節錄出來的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中華民國81年6月10日台(81)內著字第8184002號公告–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條第一項:「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號判例第二點第(三)項,內容略以:『查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而所謂之精神上作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上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可稱之,而此所謂原創之精神作用仍須達到相當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方可認為具有原創性,如其精神作用的程度甚低,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則無保護之必要,此乃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該法制定目的係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精神作用程度甚低之作品,因不具有原創性,即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不應受該法保護,避免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過於浮濫,致社會一般民眾從事文化有關之活動時動輒得咎。』輔以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77號裁判要旨略以:「按法令採例示兼概括規定,故概括規定須以類似例示規定之意旨,作為其解釋之根據..」,可知原告之來訊內容並未與前揭法令之例示規定有類似之意旨。原告所主張的著作,內容對本人多所攻詰,且與網路上公開發表之論點自相矛盾,可見為其一面之詞,並未具〝學術〞求真之內涵。若以求美的文學相比擬,顯又觸不著邊。且被告認為,原告寄予被告之來訊,並非基於創作之目的,內容且針對被告去訊及網路上被告所張貼之文章回應,欠缺原創性及精神力的貫注,亦難論有思想及感情上的表現形式。且原告之來訊,難論有何修辭上之文學技巧,及學術論述存在,原告之個性及獨特性亦無從彰顯。
※著作權法開宗明義,目的在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義,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可見著作權法所保障者,乃與文化有關之作品,使創作人能安於創作,避免不當之侵害造成損失,影響後繼創作之意願。被告認為,原告所稱之著作,與著作權法所欲維持之國家文化發展課題毫無相關。且證諸原告提告之目的實與社會公共利義有所違背。
※被告認為原告之來訊內容並非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據此,請求檢察官查明本訴是否有著作權法之適用。
(下接35樓)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