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doffy wrote:要抓人的警察,本身也...(恕刪) 根據電信法規定,持有著作權的業者向警方提出申告後,電信公司必須在接到申告後七天內,將侵權人士之IP等相關資料提供警方,個人以為應該也有滿多人接到這類通知才對。
台中小康 wrote:建議坦白,因你下載之電腦紀錄證據絕對可查,你的行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一項,被侵權之廠商尚可依著作權法第88條,請求損失。請勿等閒視之,...(恕刪) 一直對P2P電子著作侵權有點疑問...如果是100%完檔且上傳中,我想被當場抓到沒什爭議...可是如果下載沒有完檔...不知侵權如何認定...因為電子檔案沒有下載完檔,原下載者也不知是否為假檔,且電子檔案有缺損沒有完檔全部下載,很多沒辦法執行或觀看...實質侵權如何認定....舉個淺顯的例子...檔案被分成50個壓縮檔,你只擁有其中一個壓縮檔,雖然有上傳資料之可能,可是只擁有此部分電子檔案什麼都不能做...侵權如何認定....
imcrazy wrote:一直對P2P電子著作...(恕刪) 這沒什麼好辯的,你會去下載那個東西,不是擺明就是想看盜版的?跟小偷準備偷一台車,在撬開車門的時候被警察逮個正著,你可以說:我車子又還沒開走,應該不算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