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初進公司沒簽約的話大可不必理會只要照著公司當初規定的日期提出就可以了這是之前問勞工局給我的回覆勞工自請離職時,只需遵守預告期間之規定不需雇主同意,而且終止勞動契約是一種形成權的行使,法未規定其方式,只須離職之意思表示己送達到公司即可。服務證明之發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勞基法內有規定離職的告知期限。如果三年的時間,就是要一個月前告知。而就法律上的解釋來說,只要善盡告知的義務就可以。就是要讓公司、上級知道你要離職,這程序就算是完成了。至於離職要賠多少,這個沒有一定的規範。勞基法也沒有類似的限制,所以說和勞基法牴觸是騙人的。原則上,勞動契約也是契約的一種形式,只要雙方訂定契約,沒有表示反對的意思,就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就算就職時沒有簽訂勞動契約,公司的規章內有統一規範,非具有針對特定人,也是具有一定的效力。所以在法律上而言,公司規範五年內離職要賠償兩個月的薪資,是說的通的。但是,既然是法上的契約形式,這也可以透過法院的審判個人權益損壞來請求這段契約無效。不過法院就會去衡量,對於個人權益,法院也會詢問公司訂定此契約的意義,是否表示公司有付出的價值。比如說,公司在員工一進來時,提供三個月的教育訓練,公司有針對員工付出,當然也可以要求限制員工在一定的期間內不得離職,否則應賠償多少。舉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公司在員工進來公司後,並沒有什麼教育訓練,員工津貼等等的付出,卻要求員工五年內不得離職,否則須賠償兩個月的薪資,法官在衡量時,就有可能會判決此部份的契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