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克愛打槍 wrote:
看清楚被提告得是妨礙...(恕刪)
你嘛幫幫忙,不要因為是網路就亂講話好嗎,自己不看清楚還沒法律常識.....
>>主角是公然猥褻罪,我則是散佈猥褻物品罪
散播猥褻物品是屬於妨害風化罪好嗎.....
麻煩你不懂不要隨便亂引言、亂回覆....
>>看清楚被提告得是妨礙風化,跟散撥猥褻圖片沒關係。
要睜大眼睛看清楚的是你吧?怎麼會沒關係?人家都講這麼清楚了,
你到底有沒有看文啊?還是來這裡發文湊文章數的啊?
>>回來我分享登山的過程於部落格,將這張照片處理過再上傳,結果事後雙雙被告....
版主因為把圖片張貼在他的部落格,構成了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的條件,所以觸犯了妨害風化罪。怎麼會跟散撥猥褻圖片沒關係?
不要因為這是網路,就發表一些不正確的觀念給大家好嗎?
先把下面的文章看看再來吧,年輕人終究是年輕人.....(搖頭)
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
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其中「猥褻」雖屬
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
不懂裝懂得人怎麼這麼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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