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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案例....
比 影像獵人 案件 還扯....
莫名其妙的警察....
莫名其妙的檢察官....
莫名其妙的公眾媒體....
莫名其妙的玉山管理處....
以上內容,純屬虛構。如有雷同,那..那..那就是真的了。
沃克愛打槍 wrote:
看清楚被提告得是妨礙風化,跟散撥猥褻圖片沒關係

很有關係哩!

散播猥褻圖片是妨害風化罪中的其中一條(參閱刑法235條)

proartemia wrote:
至於那些衛道人仕們,刑法235的的公然猥褻構成要件是要公然+猥褻才算.公然依司法院院字2033號是指有特定多數人,或者實際上會有不特定多數人看到才是公然.所以去月球裸奔,去撒哈拉沙漠去無人南北極裸奔如果確定現場無第三者都不算公然,而猥褻的定義自己去看大法官617號解釋.

我想你對公然的解釋有很大的誤解

如果你拿這條解釋去跟檢察官盧

下場應該會很慘......

沃克愛打槍 wrote:
看清楚被提告得是妨礙...(恕刪)

你嘛幫幫忙,不要因為是網路就亂講話好嗎,自己不看清楚還沒法律常識.....

>>主角是公然猥褻罪,我則是散佈猥褻物品罪
散播猥褻物品是屬於妨害風化罪好嗎.....
麻煩你不懂不要隨便亂引言、亂回覆....

>>看清楚被提告得是妨礙風化,跟散撥猥褻圖片沒關係。
要睜大眼睛看清楚的是你吧?怎麼會沒關係?人家都講這麼清楚了,
你到底有沒有看文啊?還是來這裡發文湊文章數的啊?

>>回來我分享登山的過程於部落格,將這張照片處理過再上傳,結果事後雙雙被告....
版主因為把圖片張貼在他的部落格,構成了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的條件,所以觸犯了妨害風化罪。怎麼會跟散撥猥褻圖片沒關係?

不要因為這是網路,就發表一些不正確的觀念給大家好嗎?
先把下面的文章看看再來吧,年輕人終究是年輕人.....(搖頭)

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
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其中「猥褻」雖屬
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

不懂裝懂得人怎麼這麼多啊?
台灣真的要變極權國家了嗎???不敢想像!!
問一下 stevenlake:

這種情況跟在論壇貼一些走光照、偷拍、三點寫真的那種有什麼不同?
RushRikishi wrote:
這年頭流行一句話叫做「起訴不等於有罪」。
當然不用跟他認罪。

理論上這句話是正確的

實務上若樓主被聲請簡易判決,你認為會沒事嗎?

嗯~我只能說你對司法很有信心~很好!

花錢去請律師吧,讓專家來幫你吧,如果你覺得被判緩刑沒差的話,那就直接認罪吧
fxxf430 wrote:
花錢去請律師吧

與其花錢請律師
還不如去區公所詢問義務律師
去公務員紀律委員會, 監察院指控檢察官怠忽職守 / 偷懶打混拿打蒼蠅做成業績交差. 殺人都只需要關六年了, 拍個照卻小題大作. 難道檢察官真的是沒膽到只能吃軟柿子.

殺人只需關6年! (台灣法律真好)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222005&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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