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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如是所言的話,真的就太誇張!!

allanace wrote:
看到樓上那兩篇轉貼文...(恕刪)


檢討法官的?? 誰來監督法官??

法官法還躺在立法院

而且還躺很久接近植物人狀態

人權團體的勝利

最好是把監獄改成5星級飯店,
讓犯罪的人去享受.

然後一點點小罪,
像是殺人 強姦啦 全都無罪.

為什麼?因為就算罪犯也有人權阿(人權團體說法)
jahvet wrote:
手指放進嘴巴也算?沒...(恕刪)


記得曾看過新聞
加害人將手指放進被害人口腔
還有襲胸摸臀
最後被起訴的案例
是猥褻還是性侵倒是忘記了
後續報導就沒注意到

讓大家見笑了


看新聞要仔細想想,
http://blog.lester850.info/archives/2009/09/04/863/
重點是沒有性侵行為的證據, 所以不能判
檢察官要用別的法條起訴才行.
在此法官的作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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