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前幾頁許多人說罰單不合理辭職走人甚至申訴等等 ,我看了實在是覺的很沒有責任心
要知道未滿十八不得在網咖逗留是一來上班時老闆或是店長一定會三令五申的事,
如果因自已的疏忽而導致被開單不應該負責任嗎,況且老闆店長不在的時候,店員就是現場負責人
負責人是什麼意思大家應該知道吧,再者若是此罰單不用人負責,每次都由老闆自行吸收
那我保證絕對沒有人想要去扮黑臉去趕未滿十八歲的,這家店我也保證不用一個月就要倒了
店倒員工就失業,這結果對大家都不好,何不在當下就盡好自已店員或店長的本份把店顧好呢
再來店長的職責不就是上令下達嗎,如果有問題了不去想辦法處理,只怕加班多做的話
那這個老闆也不用請什麼店長了,就請一般的店員不就好了,省錢省事
不過我也覺得這老闆在店長加班期間不算加班費這點不太好,容易導致這種情形發生
薪資結構需要再作一些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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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可分為兩個層次來說明,第一個層次要說明的是,企業可否訂定以員工違反公司規定為理由而扣減薪水的規定,第二個層次的問題,則是企業可否以員工有違反公司規定為理由直接扣留員工薪水。第一個層面的問題,其實前面已經談過,因為減薪涉及到員工薪水的減少,對員工的權利義務其實是有相當大的影響,因此這種減薪的懲戒方式一定要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著是過勞工的同意,當然具體減少的金額也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
說明第二個層次的問題前,必須先說明的是,扣減薪水得懲戒方式,其實就是以約定違約金的方式來達到懲戒的目的。違約金是當事人約定,債務人若未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即必須給付一定之金額賠償,目的是為了確保債務人會履行債務。扣減的薪水其性質就是違約金,而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工資不的預扣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費用。所以雇主不可以在還沒有發生給付違約金事由前,比如違規的事情還沒發生,就先扣留員工的薪水。但是如果違規的事實已經發生了,由於違約金債權已經發生,所以這個時候成了勞工對雇主享有工資債權,同時雇主對勞工享有違約金債權,雙方互負債務,並且種類相同都是金錢債務,給付期限都已到期,這時雇主可以主張「抵銷」,於是在抵銷金額之內,雇主不用給付工資。這樣的情況看起來像是扣留工資的狀況,不過其實是雇主行使抵銷權的緣故。而為了保護勞工,避免雇主片面決定金額,因此有法院見解,認為必須當事人雙方對於違約金的金額都不爭執,雇主才可以行使抵銷權。
所以回到第二個層面的問題,雇主不可以事先就扣留員工的薪水作為懲處方式,但是可以在違紀事由發生後,行使其抵銷權,因此也形成不用給付工資給勞工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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