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的損失不說,光今天一整天不能賺錢,只能在電腦前不斷找資料,在這種景氣下就已經是很大的負荷了...
這年頭實在是不知該怎麼說,古云:[君不君、臣不臣..]這幾年因為網拍賣家的興起,對於店面經營造成了不少的影響,所以老婆也才會幫忙網拍貼補,為什麼說君不君呢?因為以前就是完整的[代理商]-[盤商]-[店家],現在代理商可能會自己與PCHOME配合做供貨商,甚至自己去做網拍,但是他們依然有批發的業務,所以我們現在很多東西的供應商變成是合作關係也是競爭對手,但是心照不宣,在這種情況之下才會產生這次的誤用....
那時收到通知與對方談過,才知道提出告訴的人就是PCHOME此項商品的供貨商,但是他不是代理商,圖片是他們自己做的(我們誤會是原廠做的),然後她們自己又有經營網拍,今天我詢問說早上花了兩小時找網拍資料,此商品還有至少七個賣家使用當時我們誤用的圖,對方說這是他們授權使用的...授權條款??找不到....
目前盯著司法院的網站找判例,看了一百多個都是惡意違反著作權法(複製DVD、盜版LV、複製印刷品...),還沒找到誤用一張圖片在拍賣網站的案子...繼續挑燈夜戰ing..
~~ 哇系車頂行李架專家 ~~
su723 wrote:
不知道有沒有人有這樣...(恕刪)
著作權法.屬告訴乃論.依民事賠償.販售價x2500倍.為賠償金額.但是你的例子不同.非販賣.照片.文字.音樂.影片.所以無法引用.民事賠償法.販售價x2500倍.
作權法.侵權引用他人著作之照片.(現行法規採自然著作)已是既定事實.最好是和解收場.鬧上法院.判決結果是最不智的做法.
一.刑事訴訟法.需刑事部份確定.假設初犯.判決2個有期徒刑(最輕).得易科罰金.60天x900元=罰金54000元(+違反著作權法前科)判決後既使和解.也無法撤銷判決結果
二.民事賠償部分.七折八扣.不知道還要賠償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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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賠償完.雙方簽訂和解書.送交法院.撤銷告訴.啥事都沒(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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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723 wrote:
每一篇,我都必須先承認這是我們一時的疏失,也希望這能讓其他人做為警惕!!
別的損失不說,光今天一整天不能賺錢,只能在電腦前不斷找資料,在這種景氣下就已經是很大的負荷了...
這年頭實在是不知該怎麼說,古云:[君不君、臣不臣..]這幾年因為網拍賣家的興起,對於店面經營造成了不少的影響,所以老婆也才會幫忙網拍貼補,為什麼說君不君呢?因為以前就是完整的[代理商]-[盤商]-[店家],現在代理商可能會自己與PCHOME配合做供貨商,甚至自己去做網拍,但是他們依然有批發的業務,所以我們現在很多東西的供應商變成是合作關係也是競爭對手,但是心照不宣,在這種情況之下才會產生這次的誤用.......(恕刪)
提醒一點: 您賣的是它提供的商品, 而非它提供的照片 ! 要告著作權法請便, 反正殺人都免死刑了. 誤用它的圖片賣它的商品而已, 還要索賠四十萬 !? 給個四百塊就不錯了. 下次找個大方一點的供貨商進貨吧 !
老婆對這無心之過造成的情況很沮喪,如果明天老婆大人看到這篇....老公要說...放心吧,錢能處理就是OK的啦,一切有我的啦...
找資料找得一頭霧水,晚上打電話請教一位擔任法官的朋友,大致上與apple_大說的差不多,但是朋友建議我一個金額,正如同BSA大說的,我們並不是重製這個著作權物來銷售,而是誤用此照片輔助銷售商品,朋友說如果對方真的幾十萬的獅子大開口,除非我要去當公務人員或者其他特別的考量,要不然在這種情形之下他建議上法院吧!法官斟酌我們這樣的情形也不可能幾十萬!!
今晚做功課發現著作權法讓著作權人可以輕易地發動刑事程序,然後以刑事訴訟逼迫支付不合理的賠償金,有點違背民事賠償的基本原則,總結今晚的研究,也將著作權法從頭到尾看了2次,真是頭皮發麻!!
為什麼頭皮發麻?因為現在是網路的世界,現行的著作權法扣除網際網路這個媒介,要觸犯一定是很故意的行為,例如拷貝CD去賣、影印別人的書...但是我們經常性的一些轉貼行為,不是沒事...是著作權人沒告!!
舉例來說,改天如果家中的18歲兒子想說剛買10幾天的手機用不習慣,想要上網賣掉,但是手邊剛好沒相機,一時無知在網路上隨便找一張拍賣的同款手機照片來用,喔喔....賣家又不巧的剛好發現,他並沒有告知的義務,直接保存網頁,就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你這老爸不拿出10萬來和解,就等著寶貝兒子上法院了....如何?
最容易產生訟棍的大概是著作權法的這個部分了,如果說錯了... 請原諒我的無知....
~~ 哇系車頂行李架專家 ~~
su723 wrote:
感謝大家的回覆,謝謝...(恕刪)
實際上您說的一點都沒錯, 今天只要您不是自行仿製 LV, CD , DVD, 書籍 .... 來銷售牟利, 哪有什麼違背著作權法的意圖. 況且著作權法本來就是憑空生出來的玩意, 古早時候洛陽紙貴的年代裡, 寫作三都賦的左思也沒有一夕致富 . 李白, 杜甫, 陶淵明, 白居易, 曹雪芹 ..... 歷來擺得上檯面的中國文人哪幾個是腰纏萬貫的富商巨賈 ? 貝多芬, 莫扎特, 巴哈 .... 叫得出名號的西方音樂家也是一樣.
倒是很想知道一件事 -- 靠著 [哈利波特] 一夕致富的羅琳*1 百年身後的歷史評價不知道會變成怎樣 !? 不過麥可傑克森*2死後遺下大筆財產是不爭的事實, 至於麥可傑克森對音樂的長遠影響則有待時間來驗證.
*1. 歷史上第一個收入超過十億美元的作家
*2. MJ 是歷史上第一位在一年內賺進上億美元的藝術家,同時也是歷史上報酬最高的藝術家. 在1989年僅僅從單曲和專輯的銷售上就淨賺了1.25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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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紙貴與著作權法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9&act=read&id=1
很難說服法官.完全沒事已不可能.雖然只是區區一張照片.也不是想用就用.國人普遍未據法律素養.不是隨便他去告.須擔負刑事.民事責任.結果都是花錢了事.要考量的是.讓法院判決.花錢還要背負一條前科.兩者平衡須遠慮.
brexchen wrote:
就是有這種頌棍幫忙打這種官司在賺錢的. 就是看準一般平民沒那個空, 不想花大錢去請個律師來打官司.
我跟你講, 先灑個十萬請律師幫你打官司... 再來連合其他40個被告的人, 一人花5萬合請一個律師來跟它對打.... 200萬應該夠玩了.
你可以試看看.必輸.著作權法.屬易字.最高二審.只到高等法院.侵權及涉及營利範圍.非公益引用.告起來必敗無疑
BSA wrote:
提醒一點: 您賣的是它提供的商品, 而非它提供的照片 ! 要告著作權法請便, 反正殺人都免死刑了. 誤用它的圖片賣它的商品而已, 還要索賠四十萬 !? 給個四百塊就不錯了. 下次找個大方一點的供貨商進貨吧 !
記得重要一點.賣他的產品.他並沒有受權你可以引用照片.除非照片是包裝的dm.殺人都免死刑了.沒錯.著作權法.也不會判死刑.但是還是有刑責.誤用它的圖片....誤闖單行道.交警會以為只是誤闖而不開罰單嗎?
25年前.著作權法.剛剛上路.我就是被害人.連法官.律師都搞不清楚.這是啥東西時.我已自力救濟.熟讀著作權法.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依我看來.這場官司.想贏幾乎沒有可能.唯一只有和解.最有利.苦主現在最需要的.是談判專家.如何將傷害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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