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轄權乃審判權之分配:
1.審判權乃指法院基於司法權作用,以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為目的,對刑事案件之審理裁判權。
2.審判權乃管轄權之前提,各法院對案件有審判權後,須依法界定其管轄權之歸屬。
3.國外之犯罪,符合本法第5、6、7條之限制者,國內法院方得審判並管轄之。
2.土地管轄之規定:(現行法第5條)
1.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於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
其船艦之本籍地、航空器之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今天你有犯罪嫌疑,任何一個偵辦的偵察追訴機關在檢查一體的原則下都可以偵辦!
這時候還沒進入狹義的刑事訴訟程序,等到偵察完備起訴之後,才有管轄權的問題!
這時候才是原告要去被告的法院~接受具體的審判程序
不然警察受理報案後的偵察階段,原則上是由原告所在地之分局為移送檢調之機關
亦即,這時候是被告要來原告所在在地分局來接受詢問(依刑事訴訟法第100-2條,詢問准用訊問規定)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UNPHARISEE wrote:
節略如下:
六)一般網路犯罪案件:
1.以網路犯罪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並由受理報案在先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無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應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並迅速通報被害人現住所之警察分局繼續偵辦。
2.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4.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頁、電子郵件、新聞群組、BBS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網路位址伺服器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前項各款有爭議者,由共同上級警察機關或本署指定之。
根據第一點,網路犯罪被害人,就是原告上網的地方沒錯,他找他家附近的派出所報案,該派出所就是「受理報案在先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這沒錯吧?
根據第二點,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的上網所在地,結果也是他家沒錯。
根據第三點,你說得就對了。
但是最後一行,有爭議的時候還是警察說了算...
所以丟督察室應該沒用吧?
我是執法人員 不是律師,一些法令 法條 法規字面意義我很無力去解釋
我只就我所知在實務上來解釋
1.其實管轄權跟偵查權在案件偵辦初始不是很重要
簡單說有犯罪嫌疑或是事實 檢警都可以主動介入偵辦
並沒有所謂管轄權或偵查權問題
但是到最後法律須有強制力(羈押 起訴 判決等)出現時才有管轄權爭議
意思是沒管轄的地方司法單位就不能對被告進行強制行為
檢察官或是法官很少會傻到忙半天才發現自己沒權強制處分
2. (經合法通知不到,向檢察官聲請拘票,合不合法,要不要發拘票,是檢察官決定的,也不是當事人說了算。)
警方經合法通知2次無故不到向檢察官申請拘票,如果沒管轄權,檢方或是警察只要向有管轄的地檢署重新申請就可以,案件偵查也一樣只要移送有管轄地檢署及法院即可,並沒有影響警方初始的偵查。
請問有沒有管轄權又是誰決定呢?
我目前到了偵查庭階段
有聲請移轉管轄
但電話中得知檢察官不同意
那我該如何主張權益阿 感謝!!
內文搜尋

X